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8)
B的情况说明,商品的平均价格同价值一致,确实可能发生。这发生在B领域本身生产的剩余价值等于平均利润的时候,也就是说,这时候,在这个领域中,资本的不同部分的相互比例,等于(如果把资本的总额,资本家阶级的全部资本,当作一个量,按这个量来计算全部剩余价值,不问这些剩余价值由总资本的哪个领域生产出来)总资本不同部分的相互比例。在这个总资本中,周转时间等等也平均化了;这整个资本按例如一年周转一次计算,等等。于是,这个总资本的每个部分,实际上就会根据自己的大小,按比例来瓜分全部剩余价值,各自取得全部剩余价值的相应部分。既然每一单个资本被看作这个总资本的股东,那末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第一,单个资本的利润率同其他任何资本的利润率是一样的,等量资本提供等量利润;第二,这是从第一点自然得出的,就是,利润量取决于资本的大小,取决于资本家在这个总资本中拥有的股数。资本的竞争力图把每个资本作为总资本的一部分来对待,并且根据这一点来调节每个资本取得剩余价值的份额,也就是说,调节利润。竞争通过它的平均化作用或多或少达到了这个目的。(竞争在个别领域中遇到特殊障碍的原因不应在这里研究。)直截了当地说,这无非是资本家们努力(而这种努力就是竞争)把他们从工人阶级身上榨取的全部无酬劳动量(或这个劳动量的产品)在他们相互之间进行分配,而且这种分配不是根据每一个特殊资本直接生产多少剩余劳动,而是根据:第一,这个特殊资本在总资本中占多大部分;第二,总资本本身生产的剩余劳动总量。资本家们既作为同伙又作为敌手来瓜分赃物——他们所占有的别人劳动,于是他们每个人占有的无酬劳动,平均说来,同其他任何一个资本家占有的一样多。[9]
竞争是通过调节平均价格来实现这种平均化的。但是,这种平均价格本身,使商品高于或低于它的价值,以致该商品不能比其他任何商品提供较大的利润率。因此,认为资本竞争是通过使商品价格等于价值来确立一般利润率的说法,是错误的。相反,竞争正是通过以下途径来确立一般利润率的:它把商品的价值转化为平均价格,在平均价格中,一种商品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到另一种商品上,等等。商品的价值等于商品包含的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量。商品的平均价格等于商品包含的有酬劳动(物化劳动或活劳动)量加无酬劳动的平均份额,这个平均份额不取决于它原来是否如数包含在这种商品本身,换句话说,不取决于原来包含在该商品的价值中的无酬劳动是大还是小。
[(b)地租问题的提法]
可能,——这一点我留到以后研究,不属于本册[10]研究范围,——某些生产领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的,这种环境阻碍它们的价值转化为上述意义的平均价格,也就是说,不让竞争取得这种胜利。如果,比如说,农业地租或矿山地租就是这种情况(有一些租,完全只能用垄断来说明,例如伦巴第和亚洲某些地区的水租;又如实际是地产租的房租),那末,从这里得出的结论是,当所有工业资本的产品的价格提高或者降低到平均价格的水平的时候,农产品的价格却始终等于自己的价值,而这个价值将高于平均价格。这里是否存在着一种障碍,使这个生产领域生产的剩余价值中被当作本领域财产来占有的部分,大于按照竞争规律应得的部分,大于按照投在这个生产部门的资本的份额应得的部分?
我们假定有这样一些工业资本,它们不是暂时地,而是由于它们的生产领域的性质,[452]比其他生产领域中同量工业资本多生产10%,或20%,或30%的剩余价值。我说,如果这些资本能够在竞争面前保住这种超额剩余价值,不让它参加决定一般利润率的总计算(分配),那末,在这种情况下,在这些资本发挥作用的各个生产领域中,就会有两个不同的获利者,一个取得一般利润率,另一个取得该领域所独有的超额部分。每一个资本家,为了有可能把他的资本投入该领域,就要对这个享受特权的人支付、交付这个超额部分,而他自己同其他任何一个在相同条件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为自己保住一般利润率。既然农业中的情况是这样,那末,这里,剩余价值分解为利润和地租,完全不是表明劳动本身在这里比在加工工业中“具有更高的生产率”(从生产剩余价值的意义上来说);因此,把任何创造奇迹的力量归于土地是毫无理由的,并且,这本身就是可笑的,因为价值等于劳动,从而,剩余价值决不能等于土地。(诚然,相对剩余价值可能取决于土地的自然肥力,但是,无论如何不能由此得出土地产品价格较高的结论。倒是恰恰相反。)也不必找李嘉图的理论帮忙,这个理论本身令人讨厌地同马尔萨斯废话联结在一起,得出可鄙的结论,特别是,这个理论同我的相对剩余价值学说,即使在理论上不是对立的,在实践上也把它的意义抹去了一大部分。
南海那边的情况不像某些媒体或人物讲述的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