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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44)

2017-03-02 05:01 网络整理 教案网

[第二,]提供地租的Ⅰ、Ⅱ、Ⅲ、Ⅳ级地的产品一夸特(为了更符合实际,可以用蒲式耳代替夸特)的价值6+(6/9)先令即6先令8便士,等于Ⅰ′的平均价格而低于这一级本身的价值。但这里可能有许多中间阶段。如果Ⅰ′花费100镑资本提供的蒲式耳量,是在它的实际收成330蒲式耳和Ⅰ的收成360蒲式耳之间,例如333、340、350直到(360—x)蒲式耳,那末,一蒲式耳的价值,即6先令8便士,就会高于Ⅰ′(一蒲式耳)的平均价格,这种最后的耕地也就会提供地租。这种土地一般提供平均利润,是因为Ⅰ,也就是Ⅰ—Ⅳ相对的贫瘠。这种土地不提供地租,是因为Ⅰ相对的肥沃和它本身相对的贫瘠。如果一蒲式耳的价值高于6先令8便士,就是说,如果Ⅰ、Ⅱ、Ⅲ、Ⅳ比较不肥沃了,最后的耕地Ⅰ′就能提供地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小麦的价值提高了。但是,如果一蒲式耳的价值等于6先令8便士,就是说,Ⅰ、Ⅱ、Ⅲ、Ⅳ的肥力照旧不变,而Ⅰ′本身比较肥沃了,提供330蒲式耳以上,因而一蒲式耳6先令8便士的价值高于Ⅰ′提供的一蒲式耳的平均价格,换句话说,如果它的平均价格现在低于6先令8便士,即低于Ⅰ、Ⅱ、Ⅲ、Ⅳ种植的小麦价值,那末,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的耕地也能提供地租。既然价值高于平均价格,就会有一个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从而就可能有地租。

由此可见:

在拿不同的生产领域(例如,工业和农业)作比较时,价值超过平均价格这一事实,证明提供超额利润即价值超过平均价格的余额的那个生产领域生产率较低。相反,在同一领域内,这一事实却证明这个资本比同一生产领域的其他资本生产率高。在上例中,Ⅰ提供地租,一般说来,是因为农业中可变资本对不变资本之比大于工业,也就是说,农业中必须有更多的新劳动加到物化劳动上去,还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使价值超过平均价格的余额不因资本竞争而平均化。但是[具体说来],Ⅰ一般提供地租,还因为一蒲式耳价值6先令8便士不低于这一级土地产品的平均价格;就是说,因为这一级土地还不是那么贫瘠,以致它本身产品的价值高于一蒲式耳6先令8便士,并且决定它的产品的价格的,不是这一级土地本身产品的价值,而是Ⅱ、Ⅲ、Ⅳ(或者更确切地说,是Ⅱ)上种植的小麦价值。这个市场价格现在是仅仅等于这一级土地本身产品的平均价格,还是高于这个平均价格,换句话说,Ⅰ的产品的价值是否高于它的平均价格,这取决于这一级土地本身的生产率。

正因为如此,洛贝尔图斯所谓农业中任何提供平均利润的资本,都必定提供地租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个错误的结论,洛贝尔图斯是从[489]他的错误的理论基础得出的。洛贝尔图斯这样说:在农业中资本提供,比方说,10镑,但是,因为农业和工业不同,原料不算在内,所以10镑要用一个较小的总数来除,因而结果就大于百分之十。但是,问题的症结在于:不是所谓农业中原料不加入生产(相反,原料是加入本来意义的农业的;即使它不加入农业,也毫无关系,如果农业中机器等等相对增加的话)以致农产品价值高于平均价格(它们本身的平均价格和其他商品的平均价格),而是农业中可变资本对不变资本之比高于工业(不是工业中某些特殊的生产领域,而是全部工业的平均数)。这种总差别的大小决定Ⅰ的地租即绝对的、非级差的、因而是最小的地租的大小和存在。而完全不提供地租的新耕地即Ⅰ′的小麦价格,不是由这一级土地本身产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Ⅰ的产品的价值,因而是由Ⅰ、Ⅱ、Ⅲ、Ⅳ所提供的小麦的平均市场价格决定的。

农业的特权(由土地所有权造成的)表现为:当农产品的价值高于平均价格时,农业不是按平均价格,而是按产品价值自己的产品。这种特权,对于不同土地所生产的各种产品的相互关系,对于同一生产领域内生产的各种价值不同的产品,是完全不适用的。对于工业品来说,农产品只要求按自己的价值。对于同一领域的其他产品来说,农产品要由市场价格来决定;价值(在这里,等于平均市场价格)是高还是低,即Ⅰ的肥力是大还是小,以致Ⅰ′在按照这个价值它的产品时,在小麦价值和平均价格的总差额中所占份额是多是少还是完全没有,这取决于Ⅰ的肥力。但是,既然洛贝尔图斯先生根本不去区分价值和平均价格,既然他认为商品按它们的价值是一切商品的普遍规律(他不理解,这是农产品的特权),他就必然认为,最坏土地的产品也一定按它的个别价值。但是,最坏土地的产品在和同类产品竞争时,是会丧失这种特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