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45)
但是,Ⅰ′的产品的平均价格也可能高于Ⅰ的产品的价值——一蒲式耳6先令8便士。可以设想(虽然这不完全正确),要使Ⅰ′级地一般能投入耕种,需求必须增长。因此,Ⅰ的小麦价格一定会提高到它的价值以上,即高于6先令8便士,并且这种提高是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Ⅰ′级地会投入耕种。如果它在产品价格为6先令8便士的情况下能够提供平均利润(虽然它的产品价值高于这个价格),并且满足需求,那末小麦的价格就会回到6先令8便士,因为现在需求又同供给相适应了;于是,Ⅰ又必须按6先令8便士它的产品,Ⅱ、Ⅲ、Ⅳ也是这样,从而Ⅰ′也是如此。但是,如果Ⅰ′的产品的平均价格是7先令8便士,从而这一等级只有按照这个价格(这个价格会大大低于它的个别价值)才能提供普通利润,那末,在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满足需求时,一蒲式耳的价值就会固定在7先令8便士,而Ⅰ的一蒲式耳符合于需求的价格就会提高到它的[个别]价值以上。Ⅱ、Ⅲ、Ⅳ的一蒲式耳的价格,已经高于它们的个别价值。它们的价格还会更加提高。但是,如果预期会有谷物输入,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容许一蒲式耳的价格固定在7先令8便士,那末,如果有小租地农场主满足于平均利润以下的利润,Ⅰ′仍然会投入耕种。这种情况,在农业中以及在工业中都经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也象在Ⅰ′提供平均利润时一样,也可能支付地租,不过这种地租只是租地农场主利润的扣除部分。假如连这一点也做不到,土地所有者就会把土地租给茅舍贫农。茅舍贫农和手工织工一样,关心的主要是怎样挣得自己的工资,而把剩下的或大或小的余额以地租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象手工织工的情形一样,这种余额甚至不只是劳动产品的扣除部分,而且是劳动报酬的扣除部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可能支付地租。在一种场合,地租是资本家利润的扣除部分。在另一种场合,土地所有者把通常由资本家占有的工人的剩余劳动据为己有。在最后一种场合,土地所有者也象资本家常做的那样,靠削减工人的工资来生活。但是,只有在最后的耕地至少能提供平均利润的地方,就是说,只有在Ⅰ的产品的价值至少能给Ⅰ′保证平均价格的地方,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生产才是可能的。
我们在这里看到,价值和平均价格的区分使问题迎刃而解,并且证明李嘉图和他的反对者都是正确的[27]。
[Ⅺ—490]如果提供绝对地租的Ⅰ是唯一的一个等级的耕地,那末它的一蒲式耳小麦就会按它的价值,也就是按6先令8便士或6+(6/9)先令,而不会把它的价格降低到平均价格6+(1/9)先令或6先令1+(1/3)便士。如果需求增长了,如果国内全部土地属于同一等级,如果耕地面积增加到十倍,那末,假定Ⅰ花费100镑提供10镑地租,虽然只有唯一的一个等级的土地,地租也会增加到100镑。然而,地租无论就其对预付资本还是对耕地面积的比率或者说高度来看,并没有增加。耕种的英亩数大了十倍,预付资本大了十倍。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的只是地租总额、地租量的增加,不是地租高度的增长。利润率不会下降,因为农产品的价值和价格保持不变。一个十倍的资本,当然能提供十倍的地租。另一方面,如果在同一土地面积上使用十倍的资本并产生同样的结果,那末,同花费的资本相比,地租率保持不变;同土地面积相比,地租率提高了,但它也不会引起利润率的任何变化。
但是,现在假定,耕地Ⅰ所以变得比较肥沃,不是因为土质变化了,而是因为花费的不变资本增加了,可变资本减少了,机器、马匹、矿肥等形式的资本增加了,工资形式的资本减少了;这时,小麦的价值就会接近于它的平均价格和工业品的平均价格,因为同不变资本相比,可变资本份额减少了。在这种情况下,地租会下降,利润率则保持不变。如果这里生产方式发生变动,以致可变资本对不变资本的比例等于它们在工业中的平均比例,那末,小麦价值高于小麦平均价格的余额就会消失,从而地租,即超额利润也就会消失。Ⅰ将不再支付地租,土地所有权将变得有名无实(假如生产方式的变动没有引起对土地的追加投资,结果土地所有者在租佃期满后就会从不是由他预付的资本得到利息;这正是土地所有者发财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在爱尔兰,围绕租佃权进行的斗争也是由此引起的)。如果除了Ⅰ以外,还存在Ⅱ、Ⅲ、Ⅳ,这些土地也普遍采用了这种新的生产方式,那末由于它们的自然肥力比Ⅰ大,它们还是会提供地租,并与这种较大的肥力成比例地提供地租。在这种情况下,Ⅰ不再提供地租,Ⅱ、Ⅲ、Ⅳ的地租则相应下降,因为农业中生产率的一般比例,已经和工业中生产率的一般比例相等了。Ⅱ、Ⅲ、Ⅳ的地租是符合李嘉图的规律的;它只等于比较肥沃的土地超过比较不肥沃的土地所提供的超额利润,并且只是作为这种超额利润存在,正如工业中也存在这种超额利润一样,不同的只是:在工业中,这种超额利润没有自然赋予的固定化基础。
中国有俄罗斯这么勇敢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