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31)
一开始(在第一个论题中)我们已看到李嘉图关于工资和利润成反比的规律。
现在我们看到李嘉图的第二个规律:利润和地租成反比;这个规律被洛贝尔图斯用另一种方式发挥了,或者不如说,弄乱了。
十分清楚,如果一定的剩余价值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分配,前者所得越大,后者所得就越小,反过来也是一样。但是,洛贝尔图斯先生在这里还加进了他自己的一些东西,这些东西应该比较详细地加以研究。
洛贝尔图斯先生首先把下述论点当作一个新的发现:一般剩余价值{“作为一般租供分配的劳动产品价值”},也就是由资本家榨取的全部剩余价值,“是由原产品价值加工业品价值构成的”。(第120页)
一开头,洛贝尔图斯先生又向我们重述了他关于在[476]农业中不存在“材料价值”的“发现”。这次用的是以下的说法:
“归工业品的、决定资本盈利率的租部分,作为盈利计算,不仅要依据实际用于制造这种产品的资本,也要依据作为材料价值列入工厂主企业基金的全部原产品价值;但是,这种材料价值,对于归原产品的租部分——扣除了按照工业中既定盈利率〈当然!按照既定盈利率〉计算的用于原产品生产的资本的盈利,其余额就形成地租——来说,是不存在的。”(第121页)
我们再说一遍:不是不存在!
我们假定地租存在,因而原产品的剩余价值的一定部分归土地所有者——这是洛贝尔图斯先生没有证明过的,按照他的思路也是不能证明的。
其次假定:
“在产品价值既定的情况下,一般租的高度〈剩余价值率〉也是既定的。”(第121页)
这就是说,例如,在价值100镑的商品中,有一半,即50镑,是无酬劳动;因而,这一半形成一个用来支付剩余价值的一切项目——地租、利润等——的基金。在这种情况下,十分明白,分享这50镑的人中,一个人得的越多,另一个人得的就越少,反过来也是一样,或者说,利润和地租成反比。现在要问:剩余价值分为这两部分,是由什么决定的?
无论如何,下述一点仍然是正确的:企业主(不管他是农业主还是工厂主)的收入等于他从产品中取得的剩余价值(他从他的生产领域的工人身上榨取了这个剩余价值),而地租(在它不象卖给工业家的瀑布那样直接从工业品取得的地方;房租等的情况则同瀑布的情况一样,因为住房不是原产品)则仅仅从包含在原产品中、由租地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超额利润(不加入一般利润率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产生。
一点不错,如果原产品的价值提高[或降低],在使用原料的工业部门中,利润率将同原产品价值成反比地降低或提高。如果棉花的价值增加了一倍,那末,在工资和剩余价值率既定的条件下,利润率将下降,就象我在前面一个具体例子中指出的那样[22]。但是,这种情况在农业中也是存在的。如果收成不好,而生产要按原来的规模继续进行(这里我们假定商品按它们的价值),那末,总产品,或者说,总产品价值中就有较大的一部分必须投回到土地中去,而且,在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在扣除工资以后,租地农场主的剩余价值将是产品的较小部分;因而剩下供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分配的将是较小量的价值。虽然单位产品的价值会比以前高,可是,不仅余下的产品量,而且余下的价值部分都会比以前小。如果产品由于需求[增加]而高于它的价值,以致现在较小量产品的价格比以前较大量产品的价格高,情况就不同了。但是,这同我们假定产品按照它们的价值这一点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