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28)
可见,洛贝尔图斯的阐述是无稽之谈。附带还要指出,在某些农业部门,例如在独立的畜牧业中,可变资本,即用于工资的资本同资本的不变部分比起来是极小的。
[洛贝尔图斯说:]
“租金就其本质来说总是地租。”(同上,第113页)
不对。租金总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如此而已。但是,如果象实践中常有的情况那样,租金,部分地或者全部地,是正常利润或者正常工资的扣除部分{实际的剩余价值即利润加地租,决不是工资的扣除部分,而是工人的劳动产品扣除了工资以后剩下来的部分},那末这个租金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就不是地租,并且一旦[473]竞争的条件恢复了正常工资和正常利润,这一点就立刻为实践证明了。
竞争不断使商品的价值转化为平均价格,在平均价格中,除了上表Ⅱ的情况以外,一个生产领域的产品经常出现价值的追加部分,而另一个生产领域的产品则经常出现价值的扣除部分,只有这样才得出一般利润率。在可变资本对预付资本总额之比{假定剩余劳动率是既定的,相同的}符合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比例的生产领域,商品的价值就等于平均价格;因此这里既没有价值的追加部分,也没有价值的扣除部分。如果由于特殊条件(这些条件这里不需要细说),在一定的生产领域,商品的价值——虽然超过平均价格——没有任何扣除(不是暂时地而是平均地),那末,全部剩余价值保持在某一个特殊生产领域,——虽然这种情况使商品的[实现的]价值提高到平均价格以上,因而提供一个大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应看成是这些生产领域的特权。这里要作为特殊性、作为例外来研究和说明的,不是商品的平均价格降到它们的价值以下,——这是一般现象,是平均化的必要前提,——而是该商品为什么不同于其他商品,恰恰按它们的高于平均价格的价值来。
商品的平均价格等于它的生产费用(商品中的预付资本,不论是工资、原料、机器还是其他)加平均利润。因此,如果[平均利润率是既定的]象在上述例子中那样,平均利润等于20%,即1/5,那末每个商品的平均价格等于C(预付资本)+P/C(平均利润率)。如果C+P/C等于这个商品的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这个生产领域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M=P,那末,商品的价值就等于它的平均价格。如果C+P/C小于商品的价值,因而这个生产领域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M大于P,那末,商品的[实现的]价值就降低到它的平均价格水平,它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就加到其他商品的价值上去。最后,如果C+P/C大于商品的价值,也就是M小于P,那末,商品的[实现的]价值就提高到它的平均价格水平,其他生产领域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就加到这个商品的[内在]价值上来。
最后,如果有些商品,虽然它们的价值大于C+P/C,还是按它们的价值,或者它们的[实现的]价值至少没有降到它们的正常平均价格C+P/C,那末这里一定有一些使这些商品成为例外的特殊条件在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生产领域实现的利润就高于一般利润率。如果资本家在这里得到一般利润率,那末土地所有者就能够以地租形式取得超额利润。
[(7)洛贝尔图斯在决定利润率和地租率的因素问题上的错误]
我称为利润率、利率和地租率的,洛贝尔图斯称为“资本盈利的高度和利息的高度”(第113页)[和“地租的高度”]。
“资本盈利的高度和利息的高度决定于它们对资本之比……一切文明民族都把资本额100作为计算单位,也作为计算高度的标准。因此,资本额100所得的盈利量或利息量的比例数越大,换句话说,资本提供的‘百分率越大’,盈利和利息就越高。”(第113—114页)
然后可以直接干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