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32)
假定情况相反:棉花收成加倍,直接投回到土地中去的部分如肥料和种子的价值比以前小。在这种情况下,扣除工资后剩下给棉花种植业者的那部分价值比以前大。在棉花种植业中,如同在棉纺织业中一样,利润率将提高。自然,一点不错,现在棉布中,归原产品的价值部分将比以前小,归原料加工的价值部分将比以前大。假定棉布包含的棉花价值等于1先令,棉布值2先令。如果现在棉花价格从1先令降到6便士(在棉花价值等于棉花价格的前提下,棉花价格之所以可能下降,只是因为棉花种植业的生产率提高了),那末棉布的价值等于18便士。它降了1/4,即25%。但是,在棉花种植业者以前按1先令的价格卖出100磅的地方,现在按6便士要卖出200磅。以前全部棉花的价值是100先令,现在也是100先令。虽然棉花以前占产品价值的一个较大部分,棉花生产者以前用每磅按1先令计价的100先令棉花只换到50码棉布;现在他(即使棉花种植业中的剩余价值率同时降低了)用每磅棉花按6便士的100先令,却换到66+(2/3)码棉布。
假定商品按它们的价值,那末,说参与产品生产的生产者的收入,必然取决于他们的产品在产品总价值中形成多大的价值组成部分,[477]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假定在一切工业品中,包括机器在内,一个生产部门的总产品价值是300镑,另一个是900镑,第三个是1800镑。
如果说,全部产品价值分为原产品价值和工业品价值的那种比例决定剩余价值——按洛贝尔图斯的说法是租——分为利润和地租的比例这一点是正确的,那末,这一点对于有原料和工业品以各种比例参加的各种生产领域的各种产品,也一定是正确的。
如果在900镑价值中,工业品是300镑,原产品是600镑;如果1镑等于1工作日;其次,如果剩余价值率是既定的,例如,在正常工作日是12小时的时候,是2小时比10小时,那末,在300镑[工业品]中包含300工作日,在600镑[原产品]中则多一倍(2×300)。在前一种产品中剩余价值额等于600小时,在后一种产品中是1200小时。这无非是说,在剩余价值率既定的时候,剩余价值量取决于工人人数,即取决于同时使用的工人人数。其次,既然已经假定(但不是已经证明)在加入农产品价值的剩余价值中,一部分作为地租归土地所有者,那末,从这里必然进一步得出结论:地租量实际上是按农产品价值增加(同“工业品”价值相比)的比例增加的。
在上例中,农产品对工业品之比是2∶1,即600∶300。现在假定,这个比是300∶600。既然地租取决于农产品中所包含的剩余价值,显然,如果剩余价值在前一种情况下是1200小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600小时,那末地租既然是这个剩余价值的一定部分,在前一种情况下就必然比在后一种情况下大。换句话说:农产品在全部产品价值中占的价值部分越大,全部产品的剩余价值中归农产品的部分就越大,因为产品的每一价值部分都包含一定的剩余价值;而全部产品的剩余价值中归农产品的部分越大,地租也就越大,因为农产品剩余价值的一定比例部分表现为地租。
假定地租等于农业中生产的剩余价值的1/10,如果农产品价值(在900镑总价值中)占600镑,地租就等于120小时,如果农产品价值占300镑,地租只等于60小时。这样一来,地租量的确同农产品价值量一起变化,因而也同农产品价值对工业品价值的相对量一起变化。但是,地租和利润的“高度”,即它们的比率,与此绝对没有关系。在前一种情况下,产品价值等于900镑,其中300镑是工业品,600镑是农产品。这个总数中,有600小时剩余价值归工业品,1200小时归农产品。合计1800小时。其中120小时归地租,1680小时归利润。在后一种情况下,产品价值等于900镑;其中600镑是工业品,300镑是农产品。因而归工业的剩余价值是1200小时,归农业的是600小时。合计1800小时。这个总数中,归地租的是60小时;归利润的部分中,1200小时归工业,540小时归农业,合计1740小时。在后一种情况下,工业品(按价值)两倍于农产品,在前一种情况下相反。在后一种情况下地租等于60小时,在前一种情况下等于120小时。地租纯粹同农产品价值成比例地增加。农产品价值量增加多少倍,地租量也增长多少倍。就全部剩余价值(等于1800小时)来看,地租在前一种情况下占1/15,在后一种情况下占1/30。
因为总体上形势对我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