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35)
同时,这里向洛贝尔图斯先生提供了一个鲜明的证据,说明对于资本预付的本质来说,产品价值中投在不变资本的部分究竟是用实物补偿,因而仅仅被作为商品——作为货币价值——计算,还是确实被让渡,并经过买卖的过程,那是无关紧要的。例如,如果原产品生产者把他购买的机器中所包含的铁、铜、木材等无代价地交给机器制造业者,因而机器制造业者在向他机器时只算加进去的劳动和自己的机器的磨损这笔账,那末,所购买的机器要农业主花的费用,就会恰好同它现在要他花的费用一样多,而且在他的生产中作为不变资本、作为预付出现的,就会是同一个价值组成部分;就象农民是把他的收获物全部卖掉,用收获物价值中代表种子(原料)的那部分价值买进别人的种子,——比如说,为了进行有利的品种更换,从而避免经常的同种繁殖引起的植物退化,——还是直接从他的产品中扣出这个价值组成部分投回到土地中去,这完全是无关紧要的。
但是,洛贝尔图斯先生为了作出他的计算,把不变资本中由机器构成的部分理解错了。
在分析洛贝尔图斯先生的第二个论题时应该考察的第二点是:
洛贝尔图斯先生所说的构成收入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同构成全部年产品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完全不是一回事。即使就全部年产品来看,下述说法是正确的:在把农业资本中由机器等构成的整个部分,[480]以及农产品中直接投回农业生产的部分扣除之后,剩余价值在租地农场主和工业家之间的分配(因而,归租地农场主的剩余价值也在租地农场主自己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必然决定于工业和农业在产品总价值中所占份额的量,——那末,当我们说的是构成共同收入基金的产品时,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就大成问题。收入(这里把再转化为新资本的部分除外)是由加入个人消费的产品构成的,这里的问题是工业家、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从这个大锅里究竟各取多少。取出的各部分,是不是由工业和原产品生产在构成收入的产品价值中所占的份额决定的?换句话说,是不是由构成收入的全部产品的价值所分成的农业劳动和工业劳动的份额决定的?
前面我已经指出[注:见本卷第1册第248—255页。——编者注],构成收入的产品量,不包括作为劳动工具(机器)、辅助材料、半成品和半成品的原料加入生产并构成劳动年产品的一部分的一切产品。它不仅不包括原产品生产中使用的不变资本,而且不包括机器制造业者的不变资本,以及租地农场主和[工业]资本家的虽然加入劳动过程但不加入价值形成过程的全部不变资本。其次,它不仅不包括不变资本,而且不包括那些不加入个人消费的产品——这些产品代表其生产者的收入,并加入作为收入来消费的那些产品的生产者的资本,以补偿用掉的不变资本。
作为收入来消费的,并且事实上无论按使用价值还是按交换价值都代表财富中构成收入的部分的产品量,如我前面所指出的[注:见本卷第1册第238—248页。——编者注],可以看作仅仅由(一年内)新加劳动构成,因而也仅仅归结为收入,即工资和利润(利润又分解为[留在资本家手里的]利润、地租、税收等),其中既丝毫不包含加入生产的原料的价值,也丝毫不包含加入生产的机器或者一般说劳动资料损耗的价值。因此,如果我们考察这种收入(把收入的各种派生形式完全撇开不谈,因为这些形式只是表示收入所有者把他在上述产品量中得到的份额转让给别人,或者是为了支付服务报酬等等,或者是为了还债等等),并假定其中工资占1/3,利润占1/3,地租占1/3,而产品按价值等于90镑,那末,每项收入的所得者都可以从总量中取得等于30镑的产品。
听着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