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11)
也许这些商品的价格被哄抬到足以提供多于平均利润率的东西吧?例如,在(真正的)垄断价格的情况下就是这样。这个假定——对于每一个可以自由使用资本和劳动,而生产就使用的资本量来说已经服从于一般规律的生产领域——不仅是petitioprincipii〔本身尚待证明的论据〕,并且是同科学和资本主义生产(前者仅仅是后者的理论表现)的基础直接矛盾的。因为,这种假设的前提恰恰是需要加以说明的东西,即在一个特殊生产领域中,商品的价格所提供的必然要比一般利润率,比平均利润多,为此,商品必然要高于它的价值。因而,它的前提是,农产品不受商品价值和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规律影响。并且,所以以此为前提,是因为初看起来,利润之外还特别存在地租,造成了这种假象。所以,上述假设是荒谬的。
因此,唯一的办法就是,假设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存在着特殊的条件,存在着某种影响,使商品的价格实现了商品的[全部]内在剩余价值,而不是象第二种情况下的商品,其价格只在一般利润率所提供的利润的限度内实现其剩余价值。在所考察的特殊生产领域中,商品的平均价格并没有降到商品的剩余价值以下,以致它们只提供一般利润率,或者说,以致它们的平均利润不大于其他一切使用资本的生产领域。
这样一来,问题已经大大简化了。问题已经不是要说明,一种商品的价格,怎么除了提供利润之外还提供地租,——因而,它表面上看来,违背了一般价值规律,并且通过把它的价格提到高于它的内在剩余价值,而给一定量资本提供了大于一般利润率所能提供的东西。相反,问题是要说明:这种商品在商品价格平均化而导致平均价格的过程中,怎么不把它的内在剩余价值让一些给其他商品,使它只留下平均利润;这种商品怎样把自己剩余价值中构成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那部分也加以实现。因此,问题在于一个在该生产领域投资的租地农场主,他商品的价格,怎么会使这种商品除了给他提供普通利润外,同时还使他能够把实现的商品剩余价值超过这个利润的余额,付给第三者即土地所有者。
[455]这样提出问题的提法本身,就已经包含问题的解答。
[(c)土地私有权是绝对地租存在的必要条件。农业中剩余价值分解为利润和地租]
十分简单:一定的人们对土地、矿山和水域等的私有权,使他们能够攫取、拦截和扣留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即这个特殊投资领域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利润(平均利润,由一般利润率决定的利润)的余额,并且阻止这个余额进入形成一般利润率的总过程。这部分剩余价值,甚至在一切工业企业中也被拦截,因为不论什么地方,都要为使用地皮(工厂建筑物、作坊等所占的地皮)付地租,因为即使在可以完全自由占用土地的地方,也只有在多少是人口稠密和交通发达的地点才建立工厂。
如果在最坏的土地上得到的商品,属于平均价格等于价值的第三类商品,就是说,属于这样一类商品,它们的全部内在剩余价值在它们的价格中得到实现,因为它们只有这样才提供普通利润,——那末,这块土地就不付任何地租,土地所有权在这里就只是名义上的。假如这里付一笔租金,那末,这不过证明小资本家们满足于赚取低于平均利润的利润,在英国有一部分就是这种情况(见纽曼的著作)[15]。当地租率大于商品的内在剩余价值和平均利润的差额的时候,总是这种情况。甚至有的土地,耕种它至多只够补偿工资,因为,虽然劳动者在这里用他的整个工作日为自己劳动,但是他的劳动时间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劳动生产率低于这个劳动部门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率,虽然他用12小时为自己劳动,他生产的产品几乎没有工人在比较有利的生产条件下用8小时生产的多。这就好比与机器织机竞争的手工织工的情况一样。这个手工织工的产品,的确包含12劳动小时,但是它只等于8小时或者还不到8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因此,只有8个必要劳动小时的价值。如果在类似情况下,一个茅舍贫农支付租金,那末这笔租金纯粹是他的必要工资的扣除部分,不代表任何剩余价值,更不代表任何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
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