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18)
现在假定织布业者(Ⅲ)自己生产这一切。这时从表面上看,事情有了变化。[但是实际上利润率在这种情况下不变。]织布业者的支出现在采取了如下形式:90+(10/11)投入棉花生产,181+(9/11)投入棉纱生产,363+(7/11)投入棉布生产。他把这三个生产部门都买下来,因而他必须在每一个生产部门中都投入一定的不变资本。我们把这几笔资本加起来的总额是:90+(10/11)+[181+(9/11)]+[363+(7/11)]=636+(4/11)。这个总额的10%恰恰是63+(7/11),这同上面一样,——不过现在是全部由一个人放进自己的腰包里,而以前这63+(7/11)是在Ⅰ、Ⅱ和Ⅲ之间进行分配的。
[462]这种迷惑人的假象[似乎利润率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变化]是从什么地方产生的呢?
但是,还有一点先要说一说。
如果我们从400中扣除织布业者的利润36+(4/11),余下363+(7/11),这是织布业者的支出。在这笔支出中,200是支付棉纱的。这200中有18+(2/11)是纺纱业者的利润。如果我们从363+(7/11)的支出中扣除这18+(2/11),余下345+(5/11)。但是,除此以外,在补偿给纺纱业者200的中还包含棉花种植业者的利润9+(1/11)。如果我们从345+(5/11)中扣除9+(1/11),余下336+(4/11)。如果我们从布的总价值400中扣除这336+(4/11),那就可以看出,其中包含等于63+(7/11)的利润。
但是,63+(7/11)的利润除以336+(4/11),等于[18+(34/37)]%。
以前,这63+(7/11)是除以636+(4/11),利润为10%。总价值700超过636+(4/11的余额恰好是63+(7/11)。
这样,同一笔资本100的利润,照我们新的计算是[18+(34/37)]%,而照以前的计算——只有10%。
这两者怎么一致呢?
我们假定Ⅰ、Ⅱ、Ⅲ是同一个人,但是他不是同时使用自己的三笔资本(一笔用于种植棉花,另一笔用于纺纱,第三笔用于织布),而是这样使用:他只是在完成棉花种植工作以后才开始纺纱,并且只是在完成纺纱以后才着手织布。
于是计算如下:
这个资本家支出90+(10/11)镑用于种植棉花,得到4000磅棉花。为了把所有这些棉花纺成纱,他必须在机器、辅助材料和工资上再支出81+(9/11)镑。他用这些纺出4000磅棉纱。最后,他把这些棉纱变成4000码布,这又需要他支出163+(7/11)镑。现在把他的全部支出加起来,他的预付资本就是90+(10/11)镑+[81+(9/11)]镑+[163+(7/11)]镑即336+(4/11)镑。这笔总额的10%是33+(7/11),因为[336+(4/11)]∶[33+(7/11)]=100∶10。但是336+(4/11)镑+[33+(7/11)]镑=370镑。因而,他是按370镑而不是按400镑4000码布,便宜了30镑,也就是说比以前便宜[7+(1/2)]%。如果布的价值的确等于400镑,那末他能够按普通利润10%商品,另外还能支付30镑地租,因为他的利润率不等于33+(7/11)对预付336+(4/11)之比,而等于63+(7/11)对336+(4/11)之比,——这就是说,同我们上面看到的一样,利润率为[18+(34/37)]%。
看来,这实际上就是洛贝尔图斯先生计算地租的方法。
错误究竟在哪里?首先可以看到,如果纺纱和织布互相结合在一起,它们[照洛贝尔图斯的看法]就必然象纺纱和农业结合在一起或者农业单独经营一样提供地租。
我们私下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