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10)
因此,李嘉图的理论就是这样。因为给租地农场主Ⅰ提供超额利润的上涨了的小麦价格,给租地农场主Ⅱ提供的甚至不是原来的利润率,而是较低的利润率,所以,很清楚,Ⅱ的产品包含的价值大于Ⅰ的产品,或者说,Ⅱ的产品是较多劳动时间的产品,它包含较多的劳动量;因此,为了生产同样多的产品,例如一夸特小麦,就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地租的增长,将同土地肥力的这种不断降低的情况相适应,或者说,将同生产例如一夸特小麦所必需花费的劳动量的增加相适应。当然,如果增加的只是支付地租的夸特数,李嘉图是不会说地租“增长”的,在李嘉图看来,只有同样一夸特的价格增长,例如从30先令涨到60先令,地租才是增长了。诚然,李嘉图有时忘记了,地租的绝对量在地租率下降的情况下可能增长,正如利润的绝对量在利润率下降的情况下可能增长一样。
另外一些人(例如凯里)想绕过这个困难,他们干脆用另一种方式否认这个困难的存在。据说,地租只是以前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12]所以,地租也只是利润的一种形式。因此,这里,地租的存在被否定了,从而地租实际上就被解释掉了。
另外一些人,例如布坎南,把地租看成纯粹是垄断的后果。再看霍普金斯的著作。[13]这里,地租完全归结为超过价值的附加部分。
在奥普戴克先生那里,土地所有权或地租是“资本价值的合法反映”[14],这是所特有的。[注:[486]{奥普戴克把土地所有权称为“资本价值的合法反映”,那末,资本同样是“别人劳动的合法反映”。}[486]]
由此首先得出一个结论:即使有些商品的平均价格(如果撇开不变资本的价值不说)只分解为工资和利润,而工资和利润又处于正常水平,是平均工资和平均利润,这种商品,也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它们自己的价值。因此,一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只表现为正常利润的项目这个情况并不足以证明,这种商品就是按它的价值,同样,商品除利润外[454]还提供地租这个情况也不足以证明,这种商品是高于它的内在价值的。既然确定,一种商品所实现的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即一般利润率,可能低于商品自己的、由商品中实际包含的剩余价值决定的利润率,那就可以由此得出结论:如果一个特殊生产领域的商品,除了提供这种平均利润率以外,还提供第二个剩余价值量,这种剩余价值量具有特殊的名称,比如叫作地租,那末,这并不使利润加地租,即利润与地租之和,一定要大于这个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剩余价值。既然[资本家所得的]利润可能小于该商品的内在剩余价值,也就是说,小于该商品所包含的无酬劳动量,那末,利润加地租也就不一定要大于商品的内在剩余价值。
的确,剩下还要说明的是,为什么这类现象发生在一个不同于其他生产领域的特殊生产领域。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已经非常容易了。提供地租的这种商品和其他一切商品的不同之处在于一部分其他商品的平均价格高于它们的内在价值,但其程度只是使它们的利润率提到一般利润率水平;而另一部分其他商品的平均价格低于它们的内在价值,但其程度只是使它们的利润率降到一般利润率水平;最后,第三部分其他商品的平均价格等于它们的内在价值,但这只是因为它们在按它们的内在价值时提供一般利润率。提供地租的商品同所有这三种情况都不相同。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商品的价格都是这样的:这种商品所提供的利润,大于由资本的一般利润率决定的平均利润。
现在产生的问题是:在这里,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一种情况或者其中哪几种情况可能发生?提供地租的商品所包含的全部剩余价值在该商品的价格中是否得到实现?如果是这样,上述第三种情况就被排除了,在第三种情况下,商品的全部剩余价值之所以在它们的平均价格中得到实现,是因为它们只有这样才提供普通利润。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考察的范围。同样,按照这个假定,第一种情况,就是在商品的价格中实现的剩余价值高于它的内在剩余价值的情况,也不属于考察的范围。因为我们恰恰假定,在提供地租的商品的价格中“实现了它所包含的剩余价值”。因此,这种情况同第二种情况相类似,在第二种情况下,商品的内在剩余价值高于在它们的平均价格中实现的剩余价值。同这第二种情况下的商品一样,特殊生产领域的商品的内在剩余价值——以利润的形式出现,并降低到一般利润率的水平,——在这里形成所花费的资本的利润。但是,和第二种情况下的商品不同,在我们所考察的这些例外的商品的价格中,也实现了商品的内在剩余价值超过这个利润的余额,但是这个余额不是落到资本所有者手里,而是落到别的所有者手里,就是说,落到土地、自然因素、矿山等等的所有者手里。
就是和韩国都没得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