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剩余价值矛盾_超额剩余价值_相对剩余价值(22)
第二,假定剩余价值率相同,剩余价值——且不谈与流通和再生产过程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取决于两个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相对量,而取决于资本中用于工资的部分对用于原料和机器等不变资本的部分之比;而这个比例在价值相同的商品中可能完全不同,不论这些商品是“农产品”还是“工业品”,——这同问题根本没有关系,至少初看起来是如此。
因此,洛贝尔图斯先生的第一个假定,——如果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那末,不同商品中包含的无酬劳动量(或它们的剩余价值)就与价值成正比,——是根本错误的。从而下面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租是按原产品和工业品的价值分配的”,如果“这个价值是由耗费的劳动决定的”。(第96—97页)
“当然这也就是说,这些租部分的量,不决定于据以计算盈利的资本的量,而决定于直接耗费的劳动——不论是农业劳动或工业劳动——加上由于工具和机器的损耗应当予以计算的劳动。”(第97页)
这又错了。剩余价值量(这就是所谓“租部分”,因为洛贝尔图斯把租理解为与利润和地租不同的一般东西)只取决于直接耗费的劳动,不取决于固定资本的损耗,也不取决于原料的价值,总之,不取决于不变资本的任何部分。
当然,这种损耗决定固定资本必须依什么比例进行再生产(固定资本的生产同时取决于资本的新形成,资本的积累)。但是,在固定资本的生产中实现的剩余劳动,同这个固定资本作为固定资本加入的生产领域是没有关系的,就象例如加入原料生产的剩余劳动同上述这个生产领域没有关系一样。相反,在一切生产部门中,如果剩余价值率是既定的,剩余价值就只决定于所使用的劳动量;如果使用的劳动量是既定的,剩余价值就只决定于剩余价值率,这对于一切生产部门——对于农业、机器制造业和加工工业,都同样适用。洛贝尔图斯先生想把损耗“塞进来”,是为了把“原料”推出去。
洛贝尔图斯先生认为,相反,“包含在材料价值中的那部分资本”决不能对租部分的量有什么影响,因为“比如说,耗费在作为原产品的羊毛上的劳动,不能加入纱或布这种特殊产品所耗费的劳动”。(第97页)
纺或织所需的劳动时间,取决于生产机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即机器的价值,同取决于原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完全一样,或者,更确切地说,不取决于前者,同不取决于后者完全一样。机器和原料两者都加入劳动过程,但两者都不加入价值增殖过程。
“相反,原产品的价值即材料价值仍然作为资本支出包括在资本总额中,所有者就是按这个资本总额来计算作为盈利归工业品的租部分。而在农业资本中没有这一部分资本。农业不需要先于它生产的产品作为材料,生产一般是从农业开始的;在农业中同材料相似的财产部分可以说是土地本身,但土地是假定不要任何费用的。”(第97—98页)
这是德国农民的观念。在农业中(除矿山、渔业、狩猎业以外,但是畜牧业决不除外),种子、饲料、牲畜、矿肥等是[467]用来生产产品的材料,而这种材料是劳动的产品。随着企业化农业的发展,这些“支出”也发展了。任何生产——只要不是指单纯的攫取和占有——都是再生产,因而都需要“先于它生产的产品作为材料”。在生产中成为结果的一切同时也是前提。大规模农业越发达,它购买“先于它生产的”产品和卖出自己的产品就越多。一旦租地农场主一般依存于自己的产品,各种农产品(如干草)的价格由于农业中也有生产领域的划分而开始确定下来,这些支出也就以商品的形式——通过计算货币转化为商品——加入农业。如果农民把他的一夸特小麦算作收入,却不把他下到地里的一夸特小麦算作“支出”,那末,就连他也一定会弄得晕头转向。此外,让洛贝尔图斯先生去试试在某一个没有“先于它生产的产品”的地方“开始生产”比如说麻或丝吧。这完全是荒谬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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