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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_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3条_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9)

2017-01-11 11:0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也参与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中。直到1984年5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先后完成17稿,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先后完成6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后形成正式草案。1984年5月3l同,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J下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并于同年10月1同正式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起草到颁布实施,历时30年,先后完成30多稿,历尽了无数艰辛,可谓来之不易∞。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 三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制定的,反映了当时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状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许多条款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宋才发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第28页,民族Ⅱ;版社,2003年。@参见陈云生箸:《宪法人类学——基于民族、种族、文化集团的理论建构及实证分析》,第72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3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也比较普遍地提出要求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见。 此外,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根本依据的《宪法》也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为 了保持同宪法的一致性,为了在新形势、新情况下适应唪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需要,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不得不提上议事日程,惟有如此,才能进一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从而更有效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保驾护航。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的,先后经历了第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时8年时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其中做了大量的工作。1998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工作有序展开。全国人大民委组成视察组到有关省、自治区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视察组每到一地,就召开座谈会,征求《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意见;1999年,还就《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修改的具体问题,征求了组织部和国务院多个部门的修改意见,并进行了协商。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并且再次征求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组织部的意见。

2001年2月28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决定》,同同公布施行。这是我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 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实和完善了指导思想,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国家生活的地位;增加了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内容,突出了发展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和地方要制定与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更重要的是充实和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突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从根本上说是突出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合法权益,不断巩固和加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宗旨就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作为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理所当然地要对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做出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些规定具体体现为以尊重和保障“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为核心,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 14职责”等条文为重要内容的各项规定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