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_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3条_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7)
@部:《文献汇编》,第18页,党校HJ版社,1991年。圆部:《义献汇编》,第367贝,党校il;版社,1991年。 9事!”∽等宣传口号,还在川边藏区首先实验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博巴自治"等少数民族组织。 这一时期所提到的民族独立自治的不再有分离独立的意思,而是包含了“少数民族自己的事情由少数民族自己自主管理”的意思,再把类似这样的与特定 的区域联合起来,就已经非常接近民族区域自治了。在这样的背景下,1936年10月,成立了中国党建党以来的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豫海县自治,它已经具有了区域自治的形式,是这一时期中国党民族自治思想的集中体现。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 1937.7—1945.9 1938年lO月,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报告中指出: “允许蒙、回、臧、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②中国党所提出的建立统一的国家,并在这一前提下建立少数民族的自治区,行使自治权的思想和主张,实际上就是明确了在统一的国家内由统一管理下实行民族区域 自治的权利,标志着中国党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和政策的同益成熟。
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文件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族与汉族在、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族的自治区,尊重蒙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虽然这里只是针对蒙、回两个少数民族,但是 “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建立民族自治区"的基本主张对后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最终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以法律形式规定民族的区域性自治的做法,表明中国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已经形成。4.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最终确立 1945.卜1949.9 抗同战争胜利后,中国党处理的原则发生了重大转折,用民族区域自治解决中国的政策逐渐明朗起来,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1945年lO月23日,《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局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内蒙古问题的方针是实行区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针对东蒙自治问题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独立自决口号。”④这是中国党建党以来第一次提出不要提及民族独立自决口号,表明中国党①部:《文献汇编》,第487页,党校出版社,1991年。
圆部:《民族|.uJ题文献汇编》,第595页,党校出版社,1991年。@部:《文献汇编》,第678页,党校出版社,1991年。’部:《义献汇编》,第looo页,党校出版社,1991年。 lo 已经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幽内的基本方式,标志着中国党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已经趋于成熟。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的成立,实现了内蒙古民族团结统一自治的愿望,在中国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49年9月,中国人民协商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中国党解决国内的原则,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规模、民族自治机关的性质职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至此,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为解决中国的基本政策最终确立。 总之,我国的民族自治思想源远流长、厚重广博,具有其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可避免地因袭传承了以往传统的民族自治思想中的一些正确做法,是对其批判吸收、革故鼎新后所形成的崭新成果。二、少数民族权益 权利、利益、 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它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权利,也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权利∞。少数民族也是享有的主体之一。 权利,又称法律权利,具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②,即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在权能与享受利益行为方面的许可和保障。因此,权利主要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民族权利,是指各民族成员享有的依法行使的民族权能与享受的民族利益,具体包括民族权利、民族经济权利和民族文化权利等。 利益也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利益产生于需要,需要是利益的基础。J下如所指出:“利益推动着民族的生活”。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㈢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族作为一个利益群体,是不可不论的客观存在。“每个民族都有其利益,每个民族的利益包含保障本民族的生存、维护民族的制度、促进本民族的发展和保持本民族的特性这四个层次。’’④ 权利和利益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族权利和民族利益都是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二者经常联合在一起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9年 第四条就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基本上禁不起推敲和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