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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_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3条_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13)

2017-01-11 11:0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与少数民族有关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对相关群体进行特殊保护。 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特殊原则的形成,有其深厚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国际社会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各个民族之间的发展都具有不平衡性,在实现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社会目标、原则与实际的平等之间存在着多种差距。因此,要想得到尽可能平等的结果,就不能只停留和满足于原则上的平等,o侯远高、刘叫新主编:《话部开发与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第5页,民族人学出版社,2006年。 19还需要采取特殊的甚至是不平等的手段来实现各民族之间结果的平等。 此外,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特殊原则,还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假设:源于客观上 的经济发展差距所引发的各种甚至民族冲突是可以通过针对这些差距的特殊原则、政策的实行而加以消除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通过立法、政策、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而形成的特殊原则和优惠政策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 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机制 机制是指带有规律性、系统性的完整机理或模式。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需要通过一系列机制的实施和有效运行来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少数 民族的一整套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保障机制 法律是调整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的有力手段。

如前所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还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国务院及其职能部f-j钼J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市、 民族自治地方等制定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法规等。该体系的具体内容涉及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和社会保障等多项权益的赋予和保障。从根本上说,它是以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为基本内容的。由此可 以说,我国在调整民族关系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方面,已经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司法保障机制 司法保障与法律保障密不可分。司法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具体表现在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方面,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制功能。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涉及到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内容比较多,如我国宪法第134条、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宪法派生出来的各程序法中也都有明确规定各民族公民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司法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要求为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起诉书、判决书、布告等都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保证了少数民族地区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保障了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益。 203.政策保障机制 政策主要是指民族政策,它是中国党和国家为调整民族关系,处理而采取的多种措施和规定的总和。我国的民族政策,是由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和相关措施共同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政策机制是最直接、最具体地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机制。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采取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的民族政策,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 的各项合法权益,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多民族国家中民族政策制定得好、处理得好的典型代表。4.行政保障机制 行政保障机制主要是指国家采取多种多样的行政举措、手段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比如,我们国家通过民族识别工作,明确了进行权益保障的民族共同体的主体地位,为各项民族政策的施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我们通过采取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行政举措,使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获得了巨大的实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