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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_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3条_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26)

2017-01-11 11:0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族立法工作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老百姓所普遍关注、迫切需要的法规还没有纳入议事日程,如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食品药品安全等;另一方面现行法规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需要修改和完善,如义务教育、土地管理等。 其次,从现行法规的内容来看,内容还比较单一,而且往往只注重了保护和管理,没有能够更好地从开发利用上努力。 第三,由于自治州地方立法涉及的范围和权限的制约以及上级国家机关在分享利益方面制约,使一些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很大响度上影响了法规的实施效果,如矿产管理条例等。 第四,由于资源、环境保护管理等法规的执行大多涉及多个部门,受职权划分以及部门利益的影响,使这些法规的执行力度受到影响,需要进一步强化。二、少数民族扶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 人们一谈到凉山,就不得不谈扶贫。不谈扶贫,就根本谈不上凉山彝族的经济发展。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曾经长期在这里共存,资源的富饶与现实的贫困并存,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贫困面大 集中连片贫困区域达4万平方公旱,居全国第 42一,在世界上也罕见 、返贫率高,被称为“全国扶贫工作中最难啃的硬骨头”。

经过二十多年的扶贫丌发,尤其是新世纪大力实施“统筹型、捆绑式”扶贫开发战略以来,凉山州的贫困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但发展差距仍然很大,扶贫形势万,低收入贫困人D42.27力.,主要分布在11个重点县生产、生活条件极差的地区,劳动力素质普遍比较低,贫困户的家底薄弱,一遇到自然灾害,极易返贫∞。此外,因贫困造成的各种社会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经济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仍然薄弱,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社会资源还很匮乏,劳动素质整体不高,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从总体上说,凉山州的扶贫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扶贫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三、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不合理、利益补偿不到位 凉山州的水电资源可谓富甲天下。据2002年国家水利部对外公布的数据表明:仅“三江“ 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 ,凉山水能资源蕴藏总量就达N7100万千瓦,可开发量为5351万千瓦,水能资源模数为1181千瓦/平方公里。尽管凉山的国土面积仅占全国幅员面积的6‰,但却拥有占全国15%的水能资源量和13.1%的可开发量,占四川省水资源总量的57%。

平均每平方公里可开发量337千瓦时,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8倍,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7倍,比世界上水能资源密集度最大的瑞士还大4.4倍。假如把这些可开发的水能资源全部开发出来,每年可发电2970亿度,平均每个中国人每年可用230度。按目前二滩、三峡等水电站的入网价格计算,每年可为凉山带来740亿元的工业产值。如此丰富的水能资源,在全国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域中,没有一个地区能与凉山相提并论固。 丰富的水电资源,吸引了众多开发商的到来。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增长,财政收入的增加,部门把开发商对于水电资源的丌发视作难得的发展机遇,因而对于开发商的到来表现出热烈的欢迎。由于水电的开发,必然会涉及到库区居民的搬迁和补偿问题。因此,凉山州的水电资源开发,本质上构成一个三方利益博弈的局面。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凉山彝族自治州扶贫两资办:《凉山彝族自治州扶贫开况汇报》,2008年7月1日。圆《民族》,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