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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_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3条_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27)

2017-01-11 11:00 网络整理 教案网

43 目的。”∞ 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权面临困境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保障和促进了 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标志着彝语言文字工作走了法制化轨道。但是,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这条法规所暴露出来的局限性日益明显,致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实施。 比如在司法领域中,按《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凉山的司法工作 中“州内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用彝汉两种文字对照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本,如果具体对象为不通晓汉语的彝族公民,则增加彝族文本’’等等。但以上条款大部分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州级和各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十多年来都未形成彝汉双语人才配备的机制。不少地方在审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案件时,起诉书、判决书、 劳教决定书等,只用汉语汉文,而不用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彝语文在司法活动中长期未得到充分使用的现象,不仅反映出自治州执法部门对自治法认识上的不足,也是对凉山彝区大部分群众不懂汉语而出现维权障碍现象的“熟视无睹”,这违背了司法公正这一基本的法律精神,[email protected] 此外,彝族语言文字平等权面临的困境还表现在:许多父母对子女进行本民族语言文字教育的意识淡化;受经济利益的刺激,人们对语言文字多样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等等,引起很多有识之士的担忧。五、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仍需加强 首先,凉山州在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投入仍然十分有限,尤其是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如盐源县从2005年起每年设立民族工作机动金18万元,2007年改为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每年13万元用于散杂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 在调查中,一些县、市普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