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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嘉简历_朱永嘉博客我了解的姚文元_朱永嘉新浪博客(37)

2017-03-01 17:05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这四位同志继续留在局,对党的形象极为不利。我们还是建议局会议能够免去副主席、局常委、局委员、常委职务;免去纪登奎、陈锡联、吴德的局委员职务;同时遵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免除纪登奎、陈锡联担任的国务院副总理职务,吴德担任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职务。】【待续】

*****下接《与大起底(1551)》*****

与大起底(1551)/身后的斗争(61)

【接前】1976年2月任命华为代总理、主持工作之后,还是把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保留了的一切待遇,只是让坐冷板凳,专管外事。说:“邓还是人民内部问题,引导得好,可以不走到对抗方面去,如、那样。邓与刘、林还是有一些区别,邓愿作自我批评,而刘、林则根本不愿。要帮助他,批是要批的,但不应一棍子打死。”

但到1976年4月清明节的事件时,认为是事件的总后台,说:“这次,一、首都,二,,三、烧、打。这三件事,性质变了。”这里说“性质变了”,意思是说问题的性质,从“人民内部矛盾”变为“敌我矛盾”了,因此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保留党籍,以观后效。

不少人不太理解对的处理,提出疑问:既然的性质已经变为“敌我矛盾”,那为什么还要“保留党籍,以观后效”呢?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一旦的性质变为“敌我矛盾”,开除出党是理所当然,为什么还要保留党籍呢?

认为“犯错误”有两种动机:第一种是“为个人利益犯错误”,也就是犯错误的动机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等,都属于这种动机。现在一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经济犯”;

第二种是“为革命犯错误”,也就是犯错误的动机是因为持有不同的思想或理念。现在一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犯”。说“除了为个人打算的错误以外,所有犯错误的人,都是为革命而犯错误的。”这也就是说,就是、这些人,也是“为革命犯错误”,属于“犯”,而不是“经济犯”。

另外,夺取时,俘虏了一批,这些也属于“犯”被关在监狱里。按照的标准,这些被俘的也是“为革命犯错误”,只是他们的革命理念与党不同而已。

对“犯”非常严格,持“基本都杀”的态度。被抓捕的党,基本上都被杀了,像瞿秋白、方志敏等在战场上被俘的将官,也都杀了。而对“经济犯”却非常宽容,持“基本不杀”的态度。认为贪点钱不是大问题,只要不是“思想罪”就不杀,没有一个因为贪污被杀的。【待续】

*****下接《与大起底(1552)》*****

与大起底(1552)/身后的斗争(62)

【接前】与此相反,对“经济犯”非常严格,持“基本都杀”的态度。在建国初年,两名山、张子善,因为贪污公款被揭发出来。山贪污1万8千元,张子善贪污1万9千元,这在当时是一笔巨款了。山和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干部,为夺取立过不少功劳。因此不少人提议,考虑到山和张子善过去的功劳,对他们两人从轻处理。

可是却坚持判这两个人死刑,说:【正因为他们两人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我们杀了几个有功之臣也是万般无奈,我建议重读一下《资治通鉴》,治国就是治吏。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国家还没有办法治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是这样,党也是这样。谁要搞那一套,我就割谁的脑袋!我若是搞,人民就割我的脑袋!】

对“犯”要宽大得多,持“基本不杀”的态度。不仅被俘的都没有杀,就是犯了“路线错误”,也没有批示枪毙的。建国后亲自批示枪毙的,只有山、张子善两个“经济犯”,而没有一个“犯”。在建国后的历次路线斗争中,除了高岗自杀,外逃而死之外,、彭德怀等人都没有枪毙。

进一步,又把“为革命犯错误”,也就是把“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第二类是“敌我矛盾”。认为前者是“可以调和”的矛盾,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手段解决,当事人不必打倒;后者则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的对立和冲突已经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当事人必须打倒。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属于“敌我矛盾”的“犯”,也是主张“不杀”的。被俘的是典型的“敌我矛盾”,但都没有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