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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对象是国家 一个台湾律师对内地同行的印象(转载)(8)

2018-02-03 04: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例如取得英国 Sheffield 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的同事翻译了一条如下:

「当拆、 并股引起公司所发行股票在数量上产生变化时, 公司应当无偿地支付该股份的股利 或补偿其它因股票受影响而导致的增加或减少。在总量和个股上董事会都应当调整可能从期 权中取得的履约价格和股票数量以反映该变化」。

刑法的对象是国家_国家宪法日_刑法施展对象

每一个字都认识,合起来完全不知所云。这种翻译水准,和翻译软件的产出一样。原 文是:

「If a variation in the number of issued Shares of the Companyresulting from sub divisions or consolidation of Shares, thepayment of a stock dividend or any other i ncrease or decrease insuch Shares effected without receipt of consideration by theCompany shall take place, the Exercise Price and the number ofShares which may be acquired through the Options, both in theaggregate and as to any individual, s hall be adjusted by the Boardto reflect such variation.」

六、 缺乏 business sense

Sense 很难教,有没有 sense 要看自己的修炼。以前在学校也没学过 business sense。Sen se 来自于practice。 法律在具体的案件如何应用, 资深律师示范过, 小律师如果能想通道理, 举一反三,小律师也变成有 businesssense 了。 我在前面自曝其短地说了我公司员工的不是, 其实别家的律师也好不到哪里。 以下两个可笑的例子都发生在对造律师身上。

1. 某澳洲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律师

某英国公司并购我公司客户(内资企业)。我到北京协助客户与英方人员谈判。我将几种并购 模式作了presentation,分析优劣并提出我方建议,双方对于购并模式很快达成共识,英方 的 in-house counsel问我,按我建议的购并模式,程序大约需要多久,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我回答了。他可能觉得我的估计有些乐观,他问我,按他的律师告诉他,购并的价格是需要 经过鉴价,这是否会构成阻碍? 我心想,要鉴价?没听说过。我就回答,购并价格需要经过 鉴价的, 通常涉及购并国有企业或在市场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因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公共 利益,贵公司今天要购并的企业, 是民营企业, 也没有市场有垄断地位, 应该没有这个问题。英方的律师,即某澳洲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律师,也在场,他说:民营企业的购并还是要鉴价,鉴价不限于国有企业的购并。我利用坐下的空档赶快瞄一下法规,果然,《外国投资 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 9 条第 1项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 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我就说,要评估的话,找个鉴价机构出鉴价报告,应该不困难。我客户请的另一个北京的律师也补充,在北京通常没有 提出鉴价报告的要求。连英方请的 Ernest& Young 事务所的税务会计师(一个香港会计师)也出来讲话了,他说,鉴价报告很容易,找个鉴价机构一个礼拜就可以拿到,而且在中国以 net asset value鉴价很普遍,我们目前协议的价格不会有问题。这个议题就此平息。 这个某澳洲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律师是个年轻的小姐,看起来年龄与我的同事差不多。 她 说她在该事务所已经工作四年,原来在该所墨尔本 office 工作。听她的英文不是 native speaker,看来是在中国受教育,去澳洲喝了洋墨水,但工作至少四年了还没有 business sense,与我的中国同事如出一辙。又是一个只会背法条,不会应用的典型。看到个「鉴价」的 规定,没有从实务上考虑对 businessdeal 是否有影响,还自以为发现了别的律师没看到的 新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