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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对象是国家 一个台湾律师对内地同行的印象(转载)(14)

2018-02-03 04: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何况,你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可能遇到思考夹杂不清的公务员或法官,附 和工商局有权认定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则归类的观点。我们一位合作的资深律师,他是难得可以用 legal reasoning 讨论案件的对象,我很尊敬他。他说过,他「常常觉得不想做律师了, 如果有别的职业可以做, 就不做律师,因为太困难了。明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却未必会赢。客户问说有没有把握,会不会赢,自己跟客户说话没有底气」。我对他的叹息心有戚戚。我想,或许我误会了以前那个以「打电话」为实证法研究方法的同事。也许他的方法是有道理的,在中国,关键不在于你对法律的见解有多高超,而是你能否打听到,甚至去影响掌权的机关的承办人员心里怎么想。我觉得「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这些方法论,和四书五经或八股文有些类似,就是它像个紧箍咒,约束法律人的行动。法学方法论有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因为掌握公权力的人即使想要「创收」,也要先有个不大离谱的理由,不能恣意。掌握公权力的人没有受法 学方法论的拘束,就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二十一世纪经济报导》2004 年 11 月 4 日第 8 版有一篇报导题目是《"阳光工资",上海犹疑前行》。

内容是说,上海市政府开始在某些区政府做公务员工资改革的试点。目前公务员有些「工资外收入」以现金发放,要改为让各单位的「工资外收入」逐步统一,而且通过银行帐户支付。为什么会有「背阳处的隐性收入」?文章里有一段话:「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员收入同时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差"。该知情人士透露,一些具有罚没权的部门如司法、交通、工商等部门比工、青、妇联、科协等"清水衙门"同级别同工龄的公 务员收入"要高出一两千块钱"。有的甚至高出四五倍之多,成为众人趋之若鹜的 "肥差"。」法院是"肥差"可以理解,因为诉讼案件按标的金额计算诉讼费用,明码标价,诉讼费没缴清以前,法院不会帮你办案。交通、工商等部门会是"肥差"而非 "清水衙门",就有很多想象 空间了。

台湾这几年经济不景气,政治环境混乱,使人民「乱而思治」,这是人之常情。我经常听到一种说法:咱们小老百姓,只要有点钱赚,平平安安过日子,哪个政权其实都不要紧。看来几千年前老祖宗的击壤歌「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没被后世遗忘。我要向这种乡愿的想法说不。我们今天可以呼吸一点民主自由法治的空气,得来不易,大家要珍惜。创业维艰,守成不易,上一代人跨出民主法治的第一步,改善民主法治是我们这一代的责任。谁还想回去过「中华民国法律只有一条 - 金条」的日子?!

台湾,甚至全世界,现在弥漫一片中国热。我能抢搭上这股热潮到中国工作,让很多人艳羡 不已,好象这是以后不愁吃穿不愁失业的票房保证。 不过我觉得这三年多的中国经验对我最可贵的,是不失去自由,就体会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可贵。如果当年十八岁的我还继续背诵三民主义、国父思想,高喊「三民主义统一

中国」,我会变成什么模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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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