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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对象是国家 一个台湾律师对内地同行的印象(转载)(6)

2018-02-03 04: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 You know you have done so,’ they would reply.

‘ You must have done so, or else we wouldn’t have said it.’

‘But where?’

‘It is not for us to say; you must know that you have erred.’

‘Give me a single instance.’ I would argue.

‘Well,’ they would usually claim somewhat lamely, ‘you have atleast broken the spirit of the Joint Declaration and the BasicLaw’.

‘What do you mean by “the spirit”? Do you just mean that youdisagree with me? Why not then discuss what I have done? Putforward your own proposals’

‘We cannot put forward our own proposals until you return to thespirit of the text.’

The circles span and looped; the arguments twisted and turned; thegreased pig wriggled about the room, defying capture”

显然彭定康被中国的外交官员搞得快抓狂。他认为这是中国外交官员的谈判伎俩,前美国国务卿GeorgeShultz先给他打过预防针了。我是否应该写信告诉彭定康:「中国外交官员可能不是故意跟你胡搅蛮缠,而是中国人的思考习惯使然」

四、 不会「区别实益」的思考

法律经常将规范对象做「类型化」,我们需要掌握各类型的概念特征及了解其区别实益。 例如前面所说「进料加工」 与「来料加工」的区别。如果它们在税负上没有差别或差别不大, 我问同事,它们的区别何在? 总算有开窍的人说,「进料加工」是买进(原料)卖出(成品),两个买卖合同,「来料加工」是一个服务合同。Bingo,正确答案! 可是买卖合同和服务合 同的区别实益在哪里?又回答不出了。我告诉他们,合同的类型不同,会牵涉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和转让时点,及毁损灭失危险的承担等问题,这都是我们在审阅撰拟合同时要注意的。

中国到处有「文明单位」、「先进单位」、「花园单位」、「巾帼岗」、「三好学生」等称号,令人眼花缭乱。中国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有的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有的适用于「先进技术企业」,让人一头雾水。我们很多客户是在高 科技产业, 相当于大陆所说的高新技术产业,同事准备一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我说, 你会建议客户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吗? 她说是。我说「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何种优惠政策。她就洋洋洒洒回答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15%, 两年免所得税,进口自用设备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等。都是正确答案。我说,我们的客户是外商,生产型外商投资 企业依照税法是不是也有这些优惠?她想想,说是。我说,既然我们的客户是生产型外商投 资企业,就享有这些优惠,何必叫客户多此一举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就是只背法条, 不从制度背景和立法目的思考的结果。 由于中国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制,在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下,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较优惠的待遇,引起内资的不平之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的适用范围虽然不区分内外资,但实际上是让内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得到和外资一样的优惠,站在相同的起跑点。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接下来,「先进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是不是同一回事呢? 又瞠目结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