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对象是国家 一个台湾律师对内地同行的印象(转载)(11)
我听到这件事时,非常惊讶,但我的同事却觉得理所当然,因为不管哪所学校哪个科系都一样啊。但对我而言,研究所,顾名思义是要学习做研究的地方。做研究,第一是要有问题意识,也就是研究动机。然后想清楚问题,再来求解。如果是学校分配题目,自己没有问题意识,就不会上天下地去找答案,充其量只是抄抄书,回答一道 open book 的申论题,而非写论文。转念一想,自己实在不用大惊小怪,学校指定研究所的论文题目是很正常的, 在拳拳服膺「马克斯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 同志的三个代表」的社会,放任 受高等教育的人自己找问题,想解决方法,「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不是很危险吗? 可是,也就是他们读了研究所,还是不懂如何做研究,才会遇到没处理过的案子,例如翻译一篇 s tock optionprogram,就不知如何着手。 再举一个例子。我公司每个月出刊一份 news letter 给客户,报导法令的重要变动。我请同事们撰写,刚开始,他们就把新法规选几条抄一抄,我实在看不出他们「为什么这条要抄,另一条不用抄」的道理。我就跟同事解释,既然是「news」letter,就要有「new」的成分,也就是说,你们要去了解立法背景,原来是怎样规定,后来发生什么问题,所以有新法规的诞生,就像舞台,要有背景才能烘托前台的主角。
然后我的同事按我的指示就去搜集立法背 景资料,news letter的文稿确实比较有重点了,却又变成「政令宣导」。例如在一篇关于 《政府采购法》的报导,一位在加州大学得到法学硕士学位的同事写:「《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采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也从制度上彻底遏制腐败。……」《政府采购法》「彻底遏制腐败」?! 加州大学的硕士这么有信心?我可没这么乐观。又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报导, 英国 Sheffield 大学法学硕士写:「《解释》的出台有望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后来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的新闻稿找到这几个字眼。
这位 Sheffield 大学法学硕士在关于《拍卖管理办法》的报导写:「为履行入世承诺,促进拍卖业对外开放,规范拍卖业经营秩序」的文字,我一看文字的调调就知道又是抄新闻稿, 用 Google搜索,证实我的直觉正确:记者「促进」,律师也「促进」;记者「规范」,律师也「规范」;记者写《拍卖管理办法》是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律师也不假思索地抄「履行入世承诺」。中国对外资开放拍卖业,表面上符合国民待遇,因为外资拍卖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内资企业相同。不过这里头是有悬机的。内资拍卖企业的设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 资的设立由商务部审批,这对于外商投资就构成很不利的差别待遇。 省级商务部门为了招商引资会来巴结奉承你,可是案件倘进了商务部,它没说不批啊,只是你不知道你的申请案还压在哪个芝麻绿豆官的案头而已。这位同事纵然贵为律师又去过最老牌的民主国家喝洋墨 水,其实和一般市井小民没两样,新闻说什么就信什么。现在「履行入世承诺」、「国际接轨」等词组就像「三个代表」一样朗朗上口,无论在什么情境都可以套用。电影《小裁缝》有一个情节是文革期间被下放到四川深山里的两个知青,一个是学小提琴的,他在生产大队拉一首曲子,他说是莫扎特 xx 号奏鸣曲,当然农民无人知道莫扎特何许人也,他的朋友比较灵光,赶快说这首曲子叫「莫扎特想念毛主席」,这才为他解围,让队长打消把小提琴毁掉的念头。
看不起自己经济物质落后的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