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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对象是国家 一个台湾律师对内地同行的印象(转载)(3)

2018-02-03 04: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有一回,我的同事在法律意见书写:

「如果未来美国公司要转让股权,则原股东-美国公司需就股权转让所得收益(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收益)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我问20%的税率是根据哪个法规?他很不服气地拿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来支持他的意见,我一看,这是在1987年,距今快要二十年前颁布的规定,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1987年尚未制定。他不会查查看这十多年来税率是否始终不变。

3.有时候,就算同事找到法令依据,也不读仔细。有一次我要一位同事撰写报告,有一段关于特许经营的法规。同事的报告写「特许者向加盟店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超过销售额(营业额)3%」。我心想,中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政府定价只剩下能源、公用事业等少数领域,怎会在新兴的流通业走回头路?我把她附卷的法规翻开一看,法规是说「加盟店根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营业额)3%的比例支付给特许者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换言之,这只是涉及税务会计里某个项目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上限的问题,而不是政府价格管制的问题。我把这个同事请来,请她把法条朗诵两遍,她还是没悟出道理。可见共产主义计划经济遗毒的威力,二十几岁的年轻人读这条规定,竟然想当然尔地往「价格管制」的方向解读。刑法的对象是国家

本所每月出刊newsletter,有一回同事报导商务部新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他在前面一段介绍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接着一段写道: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要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这样的陈述是inaccurate andmisleading,因为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内资的拍卖企业,而且接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后面出现,让人误以为这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是由申请人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审批,看起来只是受理机关的层级有点不同,实际上却差很多。地方官员为了促进经济繁荣,增加就业机会,经常想尽办法讨好投资人,所以申请比较容易。送到商务部,只怕你进得去,不知何时才出得来。在北京,路上的人几乎都是个官,大小有别而已。一般人看法条读不出其中的差别把外资和内资的设立程序混在一起,还可以理解,可是号称有四、五年执业经验的中国律师竟然还是「差不多先生」,没把法规读清楚随便抓个法条抄抄,就不能原谅。

4.有个客户想投资流通业,请我们做投资架构的规划分析。今年商务部放开外商投资流通业,新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取消以往对于外商投资批发、零售等行业动辄要几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门槛。我的同事在报告中写「对于外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也规定只需符合《公司法》要求即可(批发性企业50万元人民币,零售性企业30万元人民币)」。我想,有这种好事吗?我看看法规,是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哎!最低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但没有说「只需」符合。我把作者找来,我说,「你这个报告给出去,如果客户来投资,政府部门要求较高的注册资本,客户会来怪罪我们律师的」。他被我训了不太服气,强调法规是这样规定呀。我说,「政府官员的政绩是和外资引进的数字多少挂钩的,我们的某些客户在投资时,被要求按批租土地或租赁办公场所面积大小计算最低注册资金,你不是不知道。你去外资委问清楚」。后来,他去问过上海市外资委,果然注册资金不是「只需」三、五十万元人民币。

二、 没有法律体系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