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对象是国家 一个台湾律师对内地同行的印象(转载)(5)
在台湾,连法律系一年级的学生都知道,倘民法考题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权利?」,回答「民法可以帮你解答甲如何向乙主张权利」,而未分析究竟是契约、物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础,没有具体指明根据哪个条项款次,那么铁定吃鸭蛋。考刑法,倘题目问「某甲有无刑责?」,倘回答「刑法可以帮你解答某甲有无刑责」,没有写违反刑法第几条第几项,那么连一滴墨水分都没有。刑法的对象是国家但中国的律师却如此大言不惭。
我还有一个心痛的经验。我们毕业于复旦大学的同事以思考跳跃著称,为了纠正她的毛病,我在她身上下了不少功夫,花很多唇舌。她在我公司工作了一年两个月,提出辞呈。辞职前,她与公司起了争执。我公司劳动合同规定「甲方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我公司年休假是5天,由于她只工作1年2个月,但预支休假5天,所以我们人事经理要按比例扣她超支休假的薪水,天数按5x (10/12)计算。但她认为她已经连续工作一年,所以有5天假,公司不应扣她薪水。人事经理无法说服她,只好叫她直接找我谈。
她说她已经打电话到劳动局去咨询。我一听差一点昏倒,她那「只打电话,不查法条」的老毛病还是没改,一年多来我对她苦口婆心的心血显然没有丝毫作用。因为《劳动法》第45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没有任何规定,去咨询劳动局的hotline是白费功夫。我又好气又好笑地问她劳动局怎么说。他说劳动局的人告诉他,以前好象有国有企业规定工作满五年就有xx天的年休假。她说应该可以参照。所以他工作满一年,也应该有5天休假。这是什么逻辑?有何理由我公司的劳动制度要参照某不知名国有企业的规定?我就问她,「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她说,是劳动合同,却坚持合同规定不明,她的主张才是对的。我说,合同规定很明白,即使你不明白,「甲方的带薪休假制度」在公司的《请假规定》里也写得很详细,公司里大多数人也都工作满一年有带薪休假了,无论是谁,休假的计算方法都一样。他说:公司从来没有告诉她有《请假规定》。我说:「公司的所有规定,包括《请假规定》,都公布在Intranet的《行政公告》下,大家都可以看」。他说:「我不可能随时去查看公司有什么规定公布」。一副「只要我不知道规定,该规定就对我不适用」的模样。难道一个律师不明白「不知法律而不守法」的抗辩不能成立?我平日对他谆谆教诲毫不藏私,但此时此刻,从他愤怒的眼神和高亢的音调,我知道在他的眼中我一定是个欺压弱势劳工的万恶资本家。我觉得条文的思辨已经无济于事,只好说:「你工作未满一年的时候,没有请带薪休假的权利,你当时周末哭着给我打电话,说要回家看奶奶,可能是最后一面了,想预支休假。我二话不说马上就同意了。早知你这种态度,当时就不该给你预支休假,你应该请事假,扣全薪」。她这时才住嘴,不过嘴上还是嘟哝着「请事假就请事假呗,扣薪就扣薪呗」离去。
我最近在读一本很棒的书,香港末代总督彭定康的《东方与西方》。彭定康拟定香港的选举制度,他自认为符合中英共同宣言和基本法,但中国官员指责他违反中英共同宣言和基本法。里面有一段对话让人拍案叫绝,我更是心有戚戚:
“One after another, Chinese officials…would accuse me of havingbroken the Joint Declaration and the Basic Law.
‘ How have I done so?’ I would respond. ‘Show me where’
你知道美国有多少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