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沙群岛旅游团 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7(21)
第四十四条 推动区域合作营销
完善省内联合营销机制,采用“联合推介、捆绑营销”的方式,整合省、市、县三级的财力资源、优质企业资源、旅游资源和媒体资源,引导营销的准确定位和科学投放。促进区域合作平台建设,充分利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泛南海旅游经济合作圈、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合作平台,相互开放市场、消除障碍、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形成公平竞争的联合体,参与全球旅游竞争。
第八章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
重点保护以热带雨林、海洋生物与滨海岸线为核心的生态资源。明确生态红线,树立生态旅游观念,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国际生态岛。
第四十五条 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目标
坚持生态立省战略,守住青山绿水、碧海蓝天,切实保护全省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至2030年,旅游度假区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9%及以上;至2030年,滨海旅游区水质优良率达到100%,为旅游发展提供优质环境保障。
第四十六条 严控生态功能区开发建设
严格执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旅游项目用地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遵循分级分类、区别管控的原则,严格执行对一级生态空间的Ⅰ类红线区、Ⅱ类红线区和二级生态空间的各类生态资源提出的管控措施,确保各类生态空间得到科学、合理有效保护利用。严格审批红线区内的各项旅游项目,控制旅游开发强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奖罚机制,对旅游项目规划、建设、运营进行全过程管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要及时进行制止、整改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海岸线、海域、海岛等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进沿海岸线旅游环境整治与生态景观恢复。重点加强三沙岛礁生态环境建设,不以破坏生态为前提,合理控制入岛旅游人数和频率。控制旅游开发强度,尽量保留和扩大热带雨林、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比重,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和生态容量。加大对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积极配合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美丽乡村旅游环境综合整治。
第四十八条 强化旅游开发监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按照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LBT 034-2014)要求,景区内旅游者数量达到最大承载量的80%时,立即停止售票。在海口、三亚以及省内其他重点旅游区内,加大对景区限客预警监管,制定相关预案机制。强化对旅游区环境监管,制订适合海南省的景区最大承载量预警机制。通过各种媒介及网络将景区最大承载量、通往景区的道路、宾馆服务、停车场容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应满足《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琼府办〔2016〕239号)要求,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区旅游活动,保护原生态的湿地、海滩、湖泊、树林等环境景观。
第四十九条 树立旅游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旅游企业对节能环保、绿色环保技术的运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旅游酒店、景区、度假区、交通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节能减排,促进旅游景区景点低碳式发展,并向全省范围内的旅游企业推广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和技术。评选绿色环保旅游企业,并给予一定环保奖励。积极打造一批低碳旅游城市和特色村寨等。鼓励在旅游城市街区、旅游景点等广泛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和教育活动,倡导文明、绿色的出游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居民和游客文明旅游。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旅游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开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活动,强化社会团体的环保监管力量。利用网络社交媒体、旅游网站、电视、期刊等传播平台,宣传“绿色出行”“环保旅游”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氛围,多途径引导居民和游客加强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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