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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11:21 网络整理 教案网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和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提供了其于2011年2月25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的报告及附件,证明高温高真空炉技术是公知技术。

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的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国威鉴定中心)[2010]知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没有侵犯米开罗那公司的商业秘密。该意见书通过比对米开罗那公司及伊特克斯公司的图纸,认为米开罗那公司的真空脱羟炉、手套箱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图纸中给出的材质、具体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粗糙度、装配关系以及具体的技术要求已为公众所知悉;米开罗那公司的真空脱羟炉结构与伊特克斯公司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米开罗那公司手套箱净化柱与伊特克斯公司的设计数据、结构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2、安徽天长市天丽光源石英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如新的谈话笔录,证明被告人郭书周曾参与改造该公司所有的米开罗那公司生产的排气台,并向郑如新学习、研讨、设计相关设备的经过。

3、论文:《单工位金卤灯电弧管排气台排气头真空气路系统选用与设备研究》、《双真空烘烤排气台的研制及应用》,证明相关技术已经公开。

被告人郭书周的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国威鉴定中心[2010]知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米开罗那公司的等离子火头、集成阀块、真空脱羟炉不属于非公知技术,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的产品与米开罗那公司的产品技术特征和外观特征都不同。该意见书认为,伊特克斯公司等离子火头、集成阀块、真空脱羟炉与米开罗那公司相同的主要零部件的尺寸中,一部分是外部尺寸,一部分采用了国家标准,一部分是所属技术领域设计人员常用的数据,一旦产品出售,这些信息对公众而言就是公知的。两者等离子火头主要尺寸、主要结构、核心技术不同;两者集成阀块主要结构、主要尺寸不同,外观特征明显不同,伊特克斯公司的集成阀块技术显著优于米开罗那公司;伊特克斯公司真空脱羟炉性能、核心结构部位与米开罗那公司不同。天丽光源石英仪器有限公司

2、2010年8月10日对北京玻璃研究院总工程师张明荣的谈话记录,证明2007年因郭书周需要,张明荣从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何华强处借来了与德国布劳恩公司一样的等离子火头产品实物供郭书周参考,郭书周使用后原物归还。郭书周与张明荣为研发等离子火头一起去过何华强的公司,考察其提供的产品与布劳恩公司等离子火头的差异。

3、2010年8月9日对颜丙雷的调查笔录及其测绘并签字的15页等离子火头图纸,证明颜丙雷曾在伊特克斯公司任机械工程师,2007年7、8月,郭书周将借来的等离子火头交颜丙雷测绘,颜丙雷拆开并绘制了15张图纸。伊特克斯公司按照图纸制作了产品,颜丙雷参加了等离子火头点火、喷火试验。

4、2010年8月9日对刘金玲调查笔录及其辨认签字确认的13张等离子火头图纸、15张真空脱羟炉图纸,证明刘金玲于2007年11月离开伊特克斯公司后,郭书周与刘金玲一起绘制等离子火头、真空脱羟炉图纸的过程。2007年12月7日刘金玲到新公司上班后不久,郭书周约其与杜开宁见面。当时杜开宁称其从原来的公司带出了一些图纸和相关资料,并希望到伊特克斯公司工作。郭书周明确表示不要杜开宁的图纸,也没有答应杜开宁到伊特克斯公司工作。

5、2010年8月8日对北京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施戈的谈话笔录,证明2007年底被告人郭书周向施戈讨教真空脱羟炉的技术,施戈进行了帮助并画了炉体的草图,并告诉炉体直径、高度的具体数据等。

6、2010年9月6日对安徽天丽光源石英仪器有限公司郑如新的谈话记录及照片,证明2007年9月被告人郭书周为研制真空脱羟炉找郑如新探讨制作技术,郭书周在郑如新处参观了上海辰荣电炉厂的炉子并探讨改进技术。辩护人出示了郭书周的研发笔记本和电脑,郑如新确认是郭书周写的内容和拍的真空脱羟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