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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证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郭运国,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郭运国,张爱忠。2007年11月经变更股权、增加注册资本至100万元,郭书周出资80万元,占股80%。
8、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向7家公司销售7套设备的情况:
(1)海宁映宇公司副总经理陆佰明的笔录,及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电汇凭证(回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2008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合同,8月交货,合同总价105万元。
(2)嘉兴美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美耀公司)朱建忠的笔录,及海盐美耀公司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嘉兴美耀公司银行联行来账凭证、开给嘉兴美耀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2008年5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总价为105万元。
(3)海宁海之杰公司孙定煜的笔录,及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承兑汇票、收条、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2008年5月双方签订合同,10月交货,合同总价约1,050,800元。
(4)海宁欧菲特公司董事长沈益飞的笔录,及该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销售合同、电汇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2008年6月9日双方签订合同,10月中旬交货,合同总价1,398,800元。
(5)海宁新晨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章的笔录,及该公司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电汇凭证、银行联行来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双方于2008年6月30日签订合同,9月中旬交货,合同总价109.5万元。
(6)海宁达美公司销售负责人周金民的笔录,及该公司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银行联行来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双方于2008年7月19日签订合同,8月交货,合同总价108万元。
(7)海宁欧莱特公司的管理人员章祥林的笔录,及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销售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双方于2008年8月1日签订合同,11月交货,合同总价110万元。
9、株洲市德光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用于生产汽车氙气灯内管的下列手套箱系统:多工位手套箱(8人以上)、顶部装有高真空炉、内置抽充台及等离子封接机等,国内能生产上述系统的厂商只有米开罗那公司一家。
10、布劳恩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手套箱、真空炉和等离子封接机是氙气灯生产线中的重要部件,该公司所有氙气灯生产线设备都是根据每一个客户要求定制的,没有对部件单独销售,而是按生产线销售,售价根据配置不同,价格差异很大,从30万欧元到上百万欧元不等。
11、案发经过。证明被告人郭书周经网上追逃,于2009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延庆县因形迹可疑、神情紧张被巡逻民警抓获。被告人杜开宁于2008年7月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1号上岛咖啡厅因证件可疑被抓获。
(三)公安机关查扣材料及勘验、检查笔录
1、南汇公安分局搜查证(沪公南刑搜字〔2008〕012号)、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08年7月4日,侦查人员对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进行搜查,并扣押该公司的电脑主机三台(机箱品牌:两台金河田、一台百事得),被告人郭书周在上述文书上签名。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08年7月3日侦查人员扣押了被告人杜开宁车内及交易时缴获的图纸、清华同方U盘一个。
3、南汇公安分局搜查证(沪公南刑搜字〔2008〕013号)、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被告人杜开宁住处缴获的图纸,证明2008年7月5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杜开宁住处及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其客厅电视柜左下柜内搜查出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的产品设计图16份,被告人杜开宁的妻子徐秀霞在上述文书上签名确认。
因为穷人在今后中国的发展过程中根本不能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