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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工作情况,证明2008年7月5日-15日期间,南汇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将扣押的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三台电脑主机中的Seagate硬盘一只、HITACHI硬盘二只以及清华同方U盘一个送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检查,提取了相关的电子证据,并刻录光盘保存,制作了初步的检查意见书。随后交由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进行复核,并作出了同意复核的意见。
(四)鉴定结论
1、科技部知产事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国科知鉴字〔2008〕40号),证明在被扣押的被告人杜开宁的U盘和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的三个硬盘中有与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相同的图纸。其中有些图纸上标有米开罗那公司的标记“MKL”,有些标有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的标记“ET”。同时鉴定结论表明米开罗那公司图纸中所记载的脱羟炉、等离子火头、手套箱等零部件的设计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粗糙度、装配关系、材质以及具体技术要求的确切组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
2、科技部知产事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国科知鉴字第0901号),该报告书对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销售给海宁映宇公司的设备与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的图纸进行了比对。鉴定结论表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生产的生产线中的真空脱羟炉、等离子火头、集成阀块的主要结构、尺寸相同或部分相同。
3、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计鉴定意见书(公信中南〔2010〕鉴字第44号),证明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因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而遭受损失1,155万元。
(五)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杜开宁的供述。杜开宁于2006年4月开始到米开罗那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生产。公司的图纸都是保密的,有专门规定。2007年12月左右主动联系伊特克斯公司的郭书周,见面后自称有米开罗那公司的图纸。2008年春节前,郭书周打电话问杜开宁有无全套图纸,杜开宁称只有等离子火头的图纸。2008年3月底,郭书周约杜开宁见面,杜开宁至伊特克斯公司并将等离子火头和六通阀图纸交给郭书周,郭书周扫描后拷贝在公司电脑内。一周后杜开宁正式至伊特克斯公司工作,没有聘用协议,主要是审图,看看加工。拿了3个月工资,每月4,000元。从2008年5月开始,伊特克斯公司在生产中使用了等离子火头的技术,但没有用六通阀图纸。伊特克斯公司的技术员小聂、小陈的电脑中有很多米开罗那公司的图纸。其在生产现场发现脱羟炉图纸的图标是米开罗那公司的。当时问郭书周,郭书周笑了一下。
2、被告人郭书周的供述。2003年曾在北京米开罗那公司做过网络宣传,主要宣传该公司的产品。伊特克斯公司实际由郭书周经营。2008年春节前后,杜开宁先后两次电话与其联系,要到伊特克斯公司工作。但公司没有聘用他。其知道杜开宁曾经在米开罗那公司工作。2008年5月初,杜开宁到伊特克斯公司上班,每月工资4,000元,由他负责公司的生产。伊特克斯公司电脑里有米开罗那公司的设计图纸,杜开宁只提供了10多幅等离子火头图纸,其将杜开宁提供的图纸让设计员小陈或小聂画过。这些电子版的图纸保存在技术员的电脑里,是让他们看一下,公司用这些图纸做过实验,生产过几个等离子火头,但没有使用。2008年春节后,郭书周请谢子燕设计几张炉子的图纸,谢子燕提供了米开罗那公司的真空炉图纸,郭书周用U盘在谢子燕的办公室里拷过来,但公司没有使用。伊特克斯公司所有生产用的设计图都储存在小聂或小陈的电脑里。前后一共订了7份合同,7条生产线设备的有关设计图是一致的。公司生产产品时以前没有图纸的,现在也很少出图。汽车氙气灯生产线的图纸由聂永伟按照郭书周的要求进行设计或修改,图纸储存在小聂的电脑里。
嫌麻烦没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