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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持有异议,该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1、公安机关搜集证据过程违法。2、公诉机关指控的商业秘密不成立,技术鉴定的程序违法。3、伊特克斯公司不知道被告人杜开宁窃取米开罗那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使用米开罗那公司的商业秘密。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依据的是米开罗那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不予认可。
被告人郭书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持有异议,其与辩护人提出:1、郭书周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械专业,熟悉机械知识。2、杜开宁于2008年5月至伊特克斯公司工作,没有主管技术,只是协助生产。3、杜开宁没有向其提供盗窃的米开罗那公司图纸,是杜开宁自己将图纸录入伊特克斯公司的电脑中,具体录了哪些图纸也不清楚。4、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的过程违法。5、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技术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6、公诉机关指控的商业秘密不成立,涉案技术属于公知技术。7、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依据是米开罗那公司2006年的数据,应该采用2008年的数据。鉴定结论称每套设备利润165万元,但伊特克斯公司一套生产线的销售价格才100万元,故对审计结果不认可。8、在杜开宁来伊特克斯公司之前,伊特克斯公司已经生产了4套设备。
被告人杜开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的基本情况
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万新军,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机电产品领域的四技服务;机电产品,生产,销售;电光源,照明灯具,车辆专用照明设备,汽车相关电子产品的制造、加工、销售。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手套箱、汽车氙气灯生产线等设备。
2005年7月20日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的特种灯制作设备SOLAR4000项目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被告人郭书周在北京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米开罗那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新军)的任职情况
被告人郭书周于2002年7月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工学学士学位。2003年7月被告人郭书周向北京米开罗那公司求聘网络工程师一职,其后在该公司任网管。
(三)被告人杜开宁在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任职的情况
2006年4月17日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与被告人杜开宁签订《聘用备忘录》,聘请杜开宁任其制造部下属设备厂经理,负责设备厂的生产、调度及管理工作,杜开宁应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尽职尽责,不得泄漏公司机密,不得将公司机密出让或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此用于自己开办公司使用,直至退休后三年之内。
2007年7月底被告人杜开宁从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离职。
(四)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的保密规定
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的《保密制度》规定: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的图纸、设计思路、方案和模型、试验结果;公司设备的图片或相关技术信息;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技术授权等,以及其他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数据和保密事项,以及其他没有公开且公开后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切信息。保密人员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所有涉及到保密信息的人员。保密费用包含在基本工资中。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保密信息,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保密信息。秘密信息和资料无须保留时必须销毁。严禁为他人窃取、购买或违章提供公司保密信息。保密期间为5年,在聘用期间以及合同被解除或终止5年内不得为个人目的或利益而使用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形式对公司的合法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除非得到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在保密期间以任何目的和方式向任何公司、实体、组织和个人泄露保密信息。涉及保密内容的员工违反保密事项的规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还应赔偿公司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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