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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10年12月23日朱孙华谈话笔录,证明2009年5、6月间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供应给海宁映宇公司的特种灯生产线被上海来的人拆开过。
针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提出的意见,本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公安机关搜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被告人郭书周及其辩护人就公安机关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提出以下意见:1、公安机关确实扣押了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的3台电脑主机,但扣押时侦查人员没有出示搜查证。2、搜查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也没有见证人的签名。3、搜查时公安机关带着被害单位的员工。4、扣押清单中没有列明电脑硬盘中的名称、内容、规格等,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5、公安机关用于鉴定的3个硬盘并非被扣押的硬盘,且被扣押的3台主机中有6个硬盘,而非只有3个。因此,侦查人员的搜查、扣押过程不合法,违反了程序。本院认为,2008年7月4日南汇公安分局的侦查人员至被告单位搜查时,向被告人郭书周出示了搜查证,并由郭书周在搜查证上签名。搜查笔录上有两名侦查人员及被告人郭书周的签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进行搜查时,应当由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上述规定并没有规定搜查笔录必须要有被搜查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天丽光源石英仪器有限公司由于搜查时被告人郭书周作为公司的负责人本人在场,并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故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名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涉案图纸储存在电脑中,当时被告人郭书周并不配合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三台电脑中具体包括哪些与本案有关的文件尚不明确,必须经检查后才能确定,因此侦查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直接扣押了伊特克斯公司的三台电脑主机后,再送相关机构检查提取与本案有关的文件,该过程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并未禁止侦查人员在取证时根据需要要求被害人到场,故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郭书周的辩护人认为米开罗那公司的员工出现在取证现场,因而取证过程不合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南汇公安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侦查人员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侦查人员于2008年7月4日将3台电脑主机扣押后,当晚在将被告人杜开宁押解回沪时,随同携带上述电脑主机回沪。7月5日侦查人员将电脑主机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现更名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进行检查,提取相关的电子证据,并刻录于光盘内保存,制作了初步的检查意见书,并于7月11日送至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已更名为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复核。7月11日至7月15日该处对上述检查意见书和制作的光盘进行了复核,并于7月15日出具了编号为“2008-174”的检查意见书。因此被扣押的电脑在送鉴前未脱离过侦查人员,刻录的光盘中显示的文件夹修改时间在7月5日至15日的检查时间内。被告单位、被告人郭书周及其辩护人认为用于鉴定的三个硬盘并非被扣押的三台电脑主机中的硬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侦查人员的搜查、取证过程合法,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被告人郭书周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的相关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1、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
被告单位、被告人郭书周及其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科技部知产事务中心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吴初瑜没有鉴定人资质;鉴定人员俞圣梅、陈学忠的鉴定资质登记在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与科技部知产事务中心是不同的两家单位。故科技部知产事务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违反了司法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有效的控罪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科技部知产事务中心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列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鉴定类别为知识产权,故该中心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根据《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技术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上述相关规定。科技部知产事务中心取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的司法鉴定资质,其聘请的鉴定人员都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具有鉴定的能力。故科技部知产事务中心接受公安机关委托进行技术鉴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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