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信号有什么光源_天丽光源石英仪器有限公司_芦龙天丽光源(3)
2006年9月25日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关于图纸管理的规定》规定:由设备厂发到机加工组、板金组、装配组的图纸,在图纸零件全部加工完毕之后,由设备厂厂长负责回收后交于信息室,由信息室进行适当处理。信息室对回收的图纸进行记录,对照下发的图纸清单,对没有回收的图纸定期向设备厂厂长询问情况。设备厂和信息室要对公司图纸进行严格管理,如图纸被遗失,则查明原因,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会予以相应的处罚。
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2006年11月3日的《图纸管理规定》对于图纸的提供、发放、回收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图纸发放规定:信息室将资料原件存档,复印2份零件图、1份装配图,并加盖红色“试制”章,发给制造部(或设备厂),采购清单复印一份,加盖红色“试制”章,发给物流采购。图纸回收规定:常用件在经过品保检验合格后由品保将常用件图纸返回现场,不随合格零件一起入库,仓库根据品保检验合格单入库,常用件图纸应在现场多次利用,待字迹无法清楚辨认时由设备厂厂长统一到信息室以旧换新;非常用件且不能入库的零件图纸由设备厂厂长在一个项目结束回收到信息室处理;随合格零件入库的图纸,由仓库管理员每周五下午定期回收到资料室。
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2006年、2007年的《资料交接登记表》上对于登记发出的图纸被告人杜开宁均在“接收人”一栏签名。
(五)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生产、销售相关设备的情况
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郭运国,股东郭运国出资30万元,张爱忠出资2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科技开发;销售惰性气体保护系统设备。董事会成员为郭运国(执行董事)、郭书周(监事)、张爱忠(经理)。实际经营者郭书周。2007年11月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变更为郭运国、张爱忠、郭书周,出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80万元。
2007年底被告人杜开宁主动与郭书周联系,想去伊特克斯公司工作,并称有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的图纸。不久,双方于2007年底进行了面谈。2008年3、4月间,被告人杜开宁向被告人郭书周提供了从米开罗那公司带走的等离子火头及六通阀的图纸。2008年5月,被告人杜开宁至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工作,协助安排设备的生产。
2008年3月11日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映宇公司)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伊特克斯公司向海宁映宇公司销售特种灯生产线1套,包括手套箱、高温炉、等离子排气封接台等,价值105万元。8月10日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调整为115万元。同年8月交货。
2008年5月15日海盐美耀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美耀公司)朱建忠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伊特克斯公司向海盐美耀公司销售特种灯生产线1套,价值105万元。
2008年5月海宁市海之杰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海之杰公司)向被告单位购买特种灯生产线,合同总价为1,050,800元,同年10月交货。
2008年6月9日海宁欧菲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欧菲特公司)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伊特克斯公司向海宁欧菲特公司销售特种灯生产线1套,包括手套箱、高温炉、等离子排气封接台、注汞器、二端电极定位系统等,价值1,398,800元。同年10月中旬交货。
2008年6月30日海宁市新晨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新晨公司)与被告单位伊特克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伊特克斯公司向海宁新晨公司销售特种灯生产线1套,包括手套箱、高温炉、等离子排气封接台、注汞器、二端电极定位系统,价值1,095,000元。同年9月中旬交货。
好看好看#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