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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的付出彼此拥有过 我对婚姻法的意见和建议(265版)(8)

2018-01-20 21: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我对婚姻法的意见和建议(265版)

​​一则幽默的反思

我从某一杂志上看到一则幽默:“钱多的买几套房子,加价卖出去,那叫投资买卖,不犯法。钱少的,买几张火车票加价卖出去,那叫票贩子,犯法了。钱多的包养女子365天叫包二奶,是生活作风问题,是道德方面的。钱少的包养女子2小时,叫嫖娼,罚款带坐牢。”我的感慨:如果“二奶”以及“包二奶的人”都有家庭的话,他们难道也不犯法吗?对于“背叛婚姻家庭”或“破坏别人家庭”的行为,无论给当事人造成多大的伤害和影响难道只仅仅算作“道德”方面的事吗?{我认为如果同居双方都没有家庭,可以姑且看作是道德方面的问题;可是当他们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婚姻家庭的时候,就不能只当是道德方面的事了。(人之所以称其为“人”,是因为人有着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至少他们的行为不应危害公众,危害到其他人。)“法不正则德不端”,法律和道德应该是相辅相成的,良好的道德需要法律的引导和支持。当人们的行为一旦突破道德的底线,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保护的,到底是“合法的婚姻”,还是“婚外情”?(如果法律真得拿婚外情没办法的话,那“婚姻受法律保护”又从何说起?……难道婚姻法是为了保护“随便离婚”吗?)法律制裁的都是没有钱的男人吗?(没有钱并不可怕,最可怕的就是社会的不公平;我认为如能保证社会以及法制的公平公正远比那些扶贫款被下面营私舞弊地滥用要强的多。)另外,为什么老婆违背婚姻承诺、私自跟人跑了没人管,可是她“恶人先告状”要求离婚(妄图不赔偿对男人的伤害就直接离婚)却有法院的支持而且还处处包庇纵容她们……这到底是怎么了?都说要“依法治国”,可是我觉得依法治国还要以法律的不断完善(以保证法律尽可能的公平公正)为前提。此外,当今社会因为婚姻出轨(或婚外情)而引起的家庭悲剧时有发生,它对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不亚于赌博和卖淫嫖娼……“婚姻出轨”、“婚姻诈骗”已经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我非常的纳闷: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竟如此的“熟视无睹”、“漠不关心”——这到底是怎么了??

​ “女追男,隔层纱;男追女,隔座山。”……男人在婚姻的选择权上本就处于劣势,可是现在的婚姻法却偏于保护女性(相对而言)。恕我直言,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女性(或者男性)既然享受了被保护的权利,同时就应该多承担一些相应的责任义务;未尽到责任义务就应该有一些法律上的惩戒措施。(一方面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有所约束;应该“保护而不纵容”。如果只是保护而不加约束的话,也许会像娇惯孩子一样把女人“惯坏”;虽然她们自己意识不到,但带来的结果往往会像“温水煮青蛙”一样使她们变得越来越任性,越来越失去女人的气质——“女人就是牛,骑上男人头;法律有保护,男人就得受。”……这样发展下去有可能会导致女人越来越不像女人……“阴盛则阳衰”——这样男人也有可能会变得越来越不再是“男人”了。)如果对一方毫无原则的保护反而去苛刻另一方,这不是要逼着男人和女人相互对立、相互仇视吗?这样对女人非但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有可能会将女人推到遭遇男人家暴或“报复”的危险境地,最终受到伤害的可能还会是女人。另外我并非对女人有偏见,我觉得法律最起码应该是无私的——法律面前就应该一视同仁,真的不该有什么男女、性别之分。因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只要法律把正义的砝码放在公平的位置,就无须再考虑对方是男人还是女人、是官员还是百姓……这样才可彰显法律的权威。此外,我觉得一味的强调婚姻自由而不考虑婚姻的平等是不正确的。连双宿双飞的鸟儿都知道“共同筑巢”,可为何两人结婚花钱的总是男(女)人呢?结婚的时候完全要花男(女)方家的钱却不履行自己该尽的义务,反而稍不遂心就要将丈夫(妻子)说抛弃就抛弃,还说什么“婚姻自由”……可是结婚时如果男(女)方家不掏钱的话,能保证“结婚自由”吗(而且结婚还必须男女双方都要同意)?既然不能充分保障结婚自由,那就不应该过分的强调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应该是两个人的“共同自由”;要求婚姻自由首先应该有“婚姻上的平等”,没有婚姻的平等就不应该一味地大谈什么婚姻自由。我倒要问:“法律既然能管离婚,为什么就不能连结婚的问题一块儿好好的管一管呢?”——只有结婚管好了,离婚才可能变得“简单”一些;同时也将会使婚姻变得真正的平等和自由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