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的付出彼此拥有过 我对婚姻法的意见和建议(265版)(3)
7、对于结婚时一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用假身份与对方登记结婚的,应该认定为骗婚;如果用假身份登记而且还索要了钱财,结婚不久又无故“失踪”、一去不回的,应认定为“更加婚姻诈骗”。(更加婚姻诈骗更应该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8、如果登记结婚之后,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就无缘无故(或无正当理由)的擅自离家、一去不回,或者干脆跑出去与第三者长期鬼混的,应该认定为遗弃配偶罪、背叛婚姻家庭罪或重婚罪;实际意义上的重婚在过错情形上应大于形式意义上的重婚。{真正的婚姻应该是:既依照法律进行了结婚登记又建立了实际稳定的家庭。由违法同居可直接形成实际的家庭、进而形成真正的婚姻(只需补办结婚登记);可“婚姻受骗”有的虽然进行了登记,只是个形式而已,并没有建立实际的家庭,更谈不上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婚姻了。因此,两者的实际情形有所不同。}
10、婚姻法优先保护的应该是婚姻当事人合法的婚姻权益,应该建立一套促进婚姻和谐与稳定的规则。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必须先和另一方商量;商量不成应该先由村委会或司法部门进行调解(司法部门应该有调查真相的权利)。如果实在调解不成,应该由司法部门出调解书写明调解的详细情况,再交由法院解决。对于没有调解书却要起诉离婚的,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婚姻法应该首先是维护婚姻家庭正常秩序的法律,就该为婚姻的持续和稳固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支持以真正体现出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可是现在的婚姻法似乎并不提倡婚姻的长久与稳固,反而是过多强调了离婚的“随便与自由”。我认为,婚姻如此的“自由”与婚姻原本的初衷是相悖的。人们选择结婚的初衷,应该就是奔着找一个终身伴侣、真心实意的要和对方过一辈子的;若无这样的打算,那这个人结婚的目的不是在拿婚姻“开玩笑”就是“别有用心”!如果婚姻根本就不需要长久的话,婚姻将变得毫无意义和价值——那结婚就不能再称其为“终身大事”了,人们也就没必要为结婚而大操大办、大张旗鼓了……对于婚姻从法律上讲应该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既然这样,夫妻两人结婚时就应该拿出“无论将来是贫穷还是富贵、健康还是疾病,我都不会将他(她)抛弃!”的担当做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的准备——两人将相互履行在生活以及事业上互助互爱的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共同完成婚姻的使命。两人的结合,双方都经历了一个相互了解、认真选择、然后再“牵手”的过程,而且都付出了相当大的感情成本和物质代价;所以,既然选择了、付出了、结合了,就不应该再轻易的说分手就分手。结了婚有了共同的家庭,意味着已经正式跨入婚姻殿堂,两人从此除了要共同维护和增进婚前所建立的感情外,更多强调的应该是亲情以及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两人都要对婚姻和家庭负责(谁未对家庭尽到义务就应承担责任)。不妨把婚姻期看作是人生的一个阶段,婚姻期经历过试婚、结婚、婚姻成熟期……结了婚就意味着已经到了婚姻的成熟期,所以婚姻成熟期应该是人生一个比较成熟和稳定的人生阶段(它和没结婚之前的儿童期、青春发育期以及恋爱期的感情的“极不稳定”有所不同)。既然如此,离婚不应是婚姻的必然与常态,而婚姻的相对稳定应该是婚姻常态。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当两人确实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真的过不下去了、两人都想离婚时,可以立马离婚,但这应该只是将离婚当作婚姻选择失误所偶然给予的补救措施。有了家庭矛盾,首先应该共同想办法解决矛盾,不应该动不动一有矛盾就要离婚。
可以把家庭看作是社会的细胞,而夫妻是一个家庭细胞的两个分子;离婚的话就意味着这个家庭细胞的凋亡;随随便便的离婚,简直是对家庭、对社会、也是对个体生命的不负责任。也可以把家庭当作一个国家;有了矛盾问题首先应该积极的沟通——寻找矛盾的根源,然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以维护这个“国家”的和谐与稳定;而不应该有了矛盾就任其分裂。}如果一方没有正当理由却执意要和对方离婚,那么这一方就应该给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辅助对方重新建立新的家庭(既然结婚需要付出代价,那么离婚也应该有所付出);如果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如构成“家庭暴力”或“婚姻出轨”等情形而导致离婚的,那么提出离婚的这一方就不用承担补偿责任。
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