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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的付出彼此拥有过 我对婚姻法的意见和建议(265版)(6)

2018-01-20 21: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17、离婚时不应该简单的以“分居时间”作为判定离婚与否的依据。因为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权,并且有相互扶养、关爱、互助和忠实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在不曾离婚的情况下违反夫妻义务、随随便便背叛婚姻——抛下另一方远走他乡或与人私奔(故意跟对方分居,企图达到离婚的目的),那么他或她就不能再以“与对方分居”作为他(她)要求离婚的理由(对方是不情愿的被抛弃、被分居)。不但如此,离婚时首先应该追究他(她)遗弃配偶、与配偶分居的责任;即便不离婚,另一方也应该有要求其支付扶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权利。(真的不能过了,可以先跟对方离婚,但没有离婚之前不应该随随便便背叛对方;随便的抛弃配偶、未尽到该尽的扶养和忠实义务就应该向对方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而且这样也可以促使过错方主动回来以尽快解决与配偶的婚姻矛盾和问题。)如果他(她)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配偶在外与第三者违法同居并长期共同生活(有可能将财产转移给对方),那么违法同居的两人都应该被追究一定的责任(两人需共同承担原配偶一方的扶养费,而且与原配偶分居的时间越长所出的扶养费应该越多)。

18、由于当前人们结婚时婚姻过多的被金钱绑架,所以离婚就不应该完全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进行,再说离婚太过随意和自由未必就是好事,离婚应该有离婚的规则。“婚姻自由”不等于离婚的“绝对自由”,我觉得法律应该对离婚的自由度作适当的调整,如:(1)离婚必须要有正当的离婚理由,如无缘无故经常遭遇对方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是对方有外遇、赌博、吸毒等恶习才可以无条件离婚;(2)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却执意要离婚的,必须先和另一方商量,商量不成必须先经过调解,而且还要答应给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再说如果离婚离得太随意、太自由有些背离结婚的初衷。因为人们结婚的初衷都是为了相伴终老、不离不弃,既然选择了对方就应该彼此对对方负责;如果没有正当的离婚理由以及没有对婚姻尽到自己的职责就不应该有离婚的权利。如果一方对婚姻未尽到自己该尽的责任和义务却一定要离婚的话,就应该给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依据一般都是看感情是否破裂,我觉得法院不应该简单以夫妻两人的分居时间单方面判定他们的感情是否破裂,感情破裂与否应该由提出离婚的一方去证明。(证明感情破裂首先应该有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如果没有具体的原因就不能认定为感情破裂;如果有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就应该看过错方到底是谁。过错方(或主要过错方)如果是原告,原告应该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是被告的话,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给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直接判决他们离婚。)

19、法院可以一次直接判决离婚,但应该把婚姻破裂当作一场重大的婚姻家庭事故(或灾难)一样对待——严格的认定婚姻事故责任和过错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方除了少分或不分财产外,还要对另一方进行额外的补偿。比如一方借婚姻骗取了财物,后来又故意抛弃对方、一去不回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就应该判决其赔偿给受害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判决了赔偿,然后可以直接判决他们离婚。再比如,一方有出轨行为的也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对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判决应该有一定的执行力量和法律实效。未判离婚,说明从法律上要给当事人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既然如此,双方就应该好好的配合、好好地去执行法院的判决——积极沟通、积极主动地面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去解决原本可以解决的婚姻问题(应最大可能的作一些挽救婚姻的尝试)。如果两人都尽力了、婚姻实在无法挽回,那就完全可以再起诉离婚。如果一方故意要抛弃对方,在未判离婚的情况下并没有回来与对方沟通却要以“无法跟对方和好”为理由再次起诉离婚,那么他(她)的诉求就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