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的付出彼此拥有过 我对婚姻法的意见和建议(265版)(5)
14、应该规定夫妻有共同赡养老人的义务,同时共同拥有继承权。如果丈夫去世,妻子也可以直接享有继承权。
15、我觉得因“同居而生育子女”所建立的家庭关系应与正常婚姻建立的家庭关系有所区别(由同居关系而走向婚姻的除外)。正常婚姻情况下的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同居关系情况下的子女,如果当初被父母抛弃就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并且有权利解除与父母的关系(特别是子女已经有了继父母的情况)。(另外,合法婚姻与非法婚姻所建立的家庭如果毫无区分的话,那人们结婚不是“多此一举”吗?)
16、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当然无可厚非。可是我觉得,法律不应该将夫妻一方在外面所借的债务一律按司法解释24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到底该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借或者是否真的用在了夫妻的共同生活上面,应该由双方拿出证据去证明。另外,离婚时双方应把债务问题完全说清楚,双方都要保证没有共同债务了、或者各自都承担一些债务,才可以离婚;一旦离了婚,双方彼此不再为对方额外偿还债务(所负债务应仅限于离婚时所分担的债务)。以上所说只能适用于正常的婚姻,对于非正常婚姻就应该区别对待。例如,一方结婚的目的是为了钱财,而且结婚后并未与另一方建立真正的家庭,后将另一方抛弃、又人间蒸发(涉嫌婚姻诈骗和遗弃)……然后在外面故意举债(企图将债务强加给另一方),则另一方就没有义务为其还债。再比如,一方与债权人在外面恶意串通要求受害者偿还他们在外捏造的债务,后来又要和受害者离婚;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借婚姻搞债务敲诈”或者“债务敲诈婚姻诈骗罪”,而且他们的债务也不应该得到支持。从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由于婚姻法的不合理使人们私欲膨胀、对婚姻家庭缺乏责任意识,加上离婚的过度自由使得现在的婚姻家庭极不稳定……又由于最高法关于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不合理,使得夫妻离婚时财产及债务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让法院陷入了离婚案件堆积如山、应接不暇的恶性循环。
这不是“自作自受、自讨苦吃”吗?这样不仅加重了法院的负担,还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真是“费力不讨好”!我觉得国家真的有必要完善一下与夫妻债务相关的法律以及提高一下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了。为了彻底解决离婚时夫妻的债务问题,我从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夫妻财产各自所有制两个方面提出以下两条建议:一、如果实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话,我建议从婚姻制度上引导人们回归传统的婚姻模式实行“户主家事代理债务制度”。传统婚姻模式就是:男主外,女主内;男女有一定的分工。我们不妨借鉴一下这种传统家庭模式来确定夫妻到底“谁还债”的问题:当家庭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借债时原则上由主外的一方出去借债,这样“谁主外,谁负责借债还债”就权责分明了。这样万一离婚的话,关于“债务人”的问题自然就找不到其配偶头上了。当然现在提倡男女平等,到底谁主外也不好说,我建议夫妻之间最好有个约定或协议(明确约定谁主外谁主内)。如果两人没有约定,从法律上就应该有个认定标准,我觉得应该按照家庭户口上“户主是谁,谁就主外”的原则去认定户主与债务人的问题:(1)户主有家事代理权并负责借债还债(户主平时可以掌握家庭的“财政大权”并负责家庭的主要开销)。(2)大额举债,户主应该和配偶商量或者跟配偶签个“家庭举债协议”,然后才可按家庭债务去外面举债,这样离婚需要还债的话,户主就有权力用家庭共同财产去抵债。
(3)如果还债后家庭财产有剩余,剩余的财产由夫妻二人平分;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抵债,所欠下的债务由户主承担(如果夫妻举债协议上已明确注明该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那么离婚后所欠的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二、如果实行夫妻财产各自所有制,我建议结婚的时候夫妻双方要签订一份财产及债务AA制的协议。这份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①结婚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婚后家庭生活各项支出也按AA制原则分担;②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共同分配,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③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借债时夫妻必须同时签字),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各自偿还。
国人素质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