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的付出彼此拥有过 我对婚姻法的意见和建议(265版)
国家何所求,为了中国梦;没有百姓梦,何求中国梦?百姓何所求,为了小康梦;婚姻不公平,何求小康梦?结婚何所求,为了小家梦;婚姻常破裂,一切都是梦。我心何所求,为了有个她;如果常被骗,此生又何必!有女何所求,私欲大如天;丈夫嫁个遍,彩礼全包圆……
人世上最可恨、最让人无法接受的行为,就是借婚姻掠夺了对方的财产——让对方身陷绝境、无路可走,然后再将对方抛弃……这种极不道德、没有人性的行为,如果连法律都无能为力的话,那就是法律的缺憾与不足!我觉得,男女的性别比失衡以及婚姻制度的不合理是造成“天价彩礼”以及各种婚姻问题的根本原因。“法不公则人不和;人不和则家不稳;家不稳则心难安;心难安则人必疯!”……我是一个深受婚姻诈骗之害的人,我强烈的希望婚姻法进一步完善、能在惩治婚姻诈骗以及婚姻背叛方面发挥作用——使那些包括我在内的正饱受精神折磨的人们,能早日从婚姻失败的“噩梦”中解脱出去……我觉得咱们国家自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自推行以来,在关系到每个人的“终身大事”方面近些年似乎衍生出了许多极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出现了:“变相买卖婚姻”(结婚时女方以陪送嫁妆为名大要彩礼、甚至天价彩礼;而所谓的“嫁妆”只不过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且比起所要的彩礼简直是“九牛一毛”…)、“婚姻剥削”(结婚后一方消极的对待婚姻,不尽任何家庭责任和义务,一味等着花对方的钱…)、“任性婚姻”(反复无常的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婚就离婚,拿婚姻当儿戏…)、“婚姻背叛”(没有和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就擅自抛弃配偶和家庭或者跟别人同居…)、“婚姻诈骗”(结婚时就索要了大量钱财,结完婚还是一味的索取而不付出……然后又找借口离婚或直接抛弃对方…)……恕我直言:国家一味的打击”拐卖妇女“;可是,如果有的女人通过婚姻向男方家索要”彩礼“(自己把自己当商品出卖),或者为了骗取钱财只是敷衍着结了婚然后找借口离婚或直接抛下丈夫——远走他乡、下落不明……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此恶劣的行径,法律难道就不管了吗?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个婚姻乱象真的该从法律上好好的管一管了!既然和对方组建了婚姻关系,就应该遵守最起码的婚姻道德:忠实于自己的伴侣,对家庭、对婚姻履行自己该尽的责任和义务;即便真的要离婚,也应该按一定的规则进行。
道路交通有交通规则,婚姻家庭方面也应该有婚姻规则;有了婚姻规则才会有良好的婚姻道德,而良好的婚姻道德同时也需要有法律的引导和支持。所以,婚姻法应该是引导和构建良好的“婚姻道德”的法律——同时也应该成为引导和构建“诚信社会”、“诚信家庭”的最具示范意义的法律。我认为,咱们国家现在不仅需要治理大气环境,还需要治理社会环境;治理社会环境,首先就应该从治理“婚姻家庭”开始;而治理“婚姻家庭”,必须要在婚姻制度方面进行一些改革。建议提倡“婚姻自主、婚姻平等以及婚姻家庭的尽量稳定”的婚姻制度。我的提议如下:
1、由于很多失败的婚姻都跟结婚的过于草率有关,为了减少离婚率以及提高美满婚姻的成功率,我建议在结婚之前从法律上以颁发同居证的形式确定一个“试婚期”。对于还处于恋爱期,只是想在一块儿试着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没有配偶的男女,可以先办理(试婚)同居证,这样双方才有权利共同居住。同居期间各花各的钱,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检查……{同居证的有效期可以是一年或两年,同时建议将办理同居证的年龄比法定结婚年龄略低一些(这样就不用降低结婚年龄了)。不建议强制实行,当同居行为干涉到合法婚姻或有人反映时,没有同居证的应该按“非法同居”进行治安处罚。希望这条建议能有助于减少“未婚生育”的比例以及引导社会对“非法同居”的规范管理。另外既然有了试婚期,双方就不能再以“当初没有好好的了解”为借口随随便便的说离婚就离婚了。}
没办法三哥平均智商只有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