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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的付出彼此拥有过 我对婚姻法的意见和建议(265版)(2)

2018-01-20 21: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2、快结婚时(或结婚不久)男女双方应该将户口迁到一起并与各自父母的户口分开。因为这是一个新的家庭正式建立的标志——标志着两人从此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家庭,两人将正式开始独立自主的生活、共同面对今后人生的风雨……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这样做,那么他(她)对婚姻的忠诚度就值得怀疑,另一方就可以考虑不与其结婚。

3、经过了试婚阶段双方完全了解了,或者虽未进行试婚但双方都真心真意决定要和对方过一辈子的时候再正式结婚。结婚费用应该由双方均摊,共同出资(结婚的房产如果是一方提供的,那么婚房的价值应看作是这一方所出的结婚费用);两人结婚不得花父母的钱,钱不够的话可以向他们借。(父母将子女养育到了18周岁就应该算是完成了任务,如果因为子女的婚事再额外的付出甚至负债,有失公平;从法律上就应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应全面禁止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一方不得以“陪送嫁妆”为名索要钱财;如果结婚时一方直接(或通过第三者)向另一方索要了钱财,就不应当作传统意义上的“赠送彩礼”,而应该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构成了“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且婚后该款项并未真正带过来而是落入其娘家的话,无论离婚与否另一方都应该有权利要回来(特别是对方有背叛婚姻的情形,如擅自抛弃配偶离家出走或者跟别人同居)。(彩礼本是古代社会遗留下来的婚俗习惯,而且到了现在早已变了味儿……婚姻法既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就应该完全禁止。因为正由于“彩礼”甚至“天价彩礼”而造成了婚姻的不平等,使本来应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被金钱所绑架而失去了最初原有的本色;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彩礼的问题,就应该有法律上的支持。另外,嫁妆在古代是父母为自己闺女准备的出嫁时带到婆家的私人物品;我觉得现在的嫁妆应该是结婚时父母送给自己子女的随身生活物品,而彩礼应该是双方父母主动送给儿媳或女婿的结婚礼钱。)

4、一旦结了婚就不应该再轻易离婚,如果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比如只是因为喜新厌旧)随意单方面执意离婚,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因为婚姻的经营和发展需要一定程度的契约精神,两人一旦结婚建立了家庭,就意味着彼此把自己的一生托付给了对方;两人都要对对方负责,都不应该随意的抛弃和背叛对方……婚姻不是儿戏;当初可以认真的好好选择,既然作了选择、既然选择了对方,就要履行自己对婚姻的承诺——风雨同舟,不离不弃;白头到老,无怨无悔!)如果因为一方重大过错,如“与他人违法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则另一方除了将其“扫地出门”外,还有权要求追加其精神损害赔偿。

5、如果结婚时的花费,完全或大部分是由一个人承担的(结婚时双方应该做一下公证),则离婚时另一方应将结婚时应出的那部分钱补上(或者从将要分得的家庭财产中扣除)然后再离婚(离婚最好是谁也不欠谁)。{如果一方(一般是女方)结婚时向另一方索要了彩礼,那么离婚时她(他)就应该无条件的将彩礼退还给另一方或者将彩礼算作是另一方结婚时所出的结婚费用。可是2004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为“彩礼的返还”设置了太多的限制,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成为一句空话;这无疑从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地方“出嫁要彩礼”的不良风气。}

6、对于结婚时一方借婚姻索要了钱财,结婚后依然只是索取却不履行该尽的婚姻责任和义务(根本就没打算和对方建立真正的婚姻家庭关系),之后千方百计找借口离婚或直接“人间蒸发”的,应该认定为借婚姻骗取钱财或婚姻诈骗。{我觉得有了孩子、真正组成了稳定的家庭,夫妻两人共同为家庭奋斗,才算婚姻的真正开始。如果一方与另一方结婚的目的并不是真心和对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而是另有企图(比如为了钱财或其它);那么这一方就涉嫌婚姻诈骗。婚姻诈骗明显的标志为:①、婚前借婚姻向受害者索要了财物;②、结婚后仍是一味的索要钱财却并未和受害者真正组成家庭(组成家庭最起码两人应将户口迁到一起)一块儿过日子;③、婚后未尽到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就要离婚,或直接抛下对方——人间蒸发。}婚姻诈骗让受害者不仅是受到了金钱的损失,更受到精神上的巨大伤害,所以从罪刑上应大于普通的诈骗。对于借婚姻骗取了钱财而后故意失踪、一去不回却起诉离婚的,法院应该在判决对受害者进行充分赔偿并征得受害者意见的基础上再判决离婚,而且受害者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