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的付出彼此拥有过 我对婚姻法的意见和建议(265版)(4)
11、对于尚未与对方离婚便不辞而别、一去不回的(尤其是骗取了钱财之后),便不能再有起诉离婚的权利(自己主动回来与对方协商或找人调解应该是最好的选择)。另一方有权按人口失踪向公安部门反映,公安部门应该立案帮着调查。将失踪者找回后应该先进行调解;如果她(他)没有正当的理由抛弃爱人与家庭,并且经调解仍不悔改的话、应该按遗弃配偶罪、背叛婚姻家庭罪或婚姻诈骗罪论处。此外,受害者有权撤销与他(她)的婚姻,并追偿对方因背叛家庭而给自己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精神上的损失)。
12、离婚时,对于故意抛弃“原配偶”、背叛婚姻在先者(没有离婚就擅自抛弃家庭和配偶,然后远走他乡、一去不回的一方),除了认定其遗弃配偶或背叛婚姻家庭外,还可直接认定其有“在外与人长期同居”的行为(除非他或她敢于公开自己在外的详细情况,能证明自己被冤枉)。既然国家保护他们在外的所谓“隐私”,又由于他们背叛家庭在先;那么就应该由他们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我觉得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是信任,而信任的前提是开诚布公、以诚相待;如果做什么事都以隐私为由瞒着配偶,那还算夫妻吗?既然是夫妻就不应该过分的强调隐私。如果说一方有隐私的话,那一定是他(她)在外面做了对不住配偶的什么事,那他(她)就应该主动坦白以求得配偶的原谅;因为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在关系到婚姻大局的问题上不应该瞒着配偶。另外既然他们(出轨一方)有错在先,那么从法律上就不应该太注重保护他们的所谓“隐私”而去剥夺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对于抛弃家庭背叛婚姻在先的一方,如果从法律上不能直接认定其存在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行为的话,那么从法律上也应该有一个调查婚外情的途径。比如,代理婚姻案件的律师可以有权利通过公安机关的帮助负责调查婚外情,不然的话就应该让私家侦探合法化。另外,由于法院审理案件过于强调证据,有时却忽视了调查事实和开庭审理,我觉得这样也是不对的。因为有些事实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调查了解以及开庭审理弄清楚,不应该将所有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受害者一方。
13、男人也应该有一定的生育权(尤其是女人结婚时向男方索要了大量的彩礼把自己嫁给男人的情况)。对生育子女而言,尽管女人从生理结构上比男人占先天的优势,但生育权不应被女人完全垄断。最起码妻子怀了孕不应瞒着自己的丈夫,如果瞒着丈夫而且擅自堕胎,就应该认定为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离婚时丈夫如果追究的话,妻子应该对丈夫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尤其是丈夫可能“后继无人”的情况,我觉得法律对丈夫的生育权也应该适当的保护)。另外,关于长期以来存在着男女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我建议把计划生育政策或婚姻模式调整为:(1)、第一个是女孩的只允许生一个(对于只有一个女孩的父母,国家应该提供全方位的养老保障。真心的付出彼此拥有过);第一个是男孩的,可以接着往下生……直到有了女孩为止。(2)、利用现代医学手段限制每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男孩和一个、或两个女孩儿。(3)、在当前允许自然生育两个孩子的基础上,应该允许通过医学手段再生育一个女孩儿。(4)为了解决目前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应该允许男人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且还要保障代孕母亲地位的合法化。(5)、如果说同性婚姻有悖人伦的话,不妨改变传统的“女嫁男”的婚姻模式,将“女嫁男”改为“女娶男”,而且一个女人可以先后娶两个男人。这样一来女性地位将大幅度的提升,而且以女人为主导的三角型的婚姻家庭将会更加的和谐与稳定。真心的付出彼此拥有过{男女的性别比失衡将会导致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为了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就应该将计划生育的重点放在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均衡上,只有这样社会发展才会步入良性的循环。我觉得社会应该保障每个公民通过正常劳动都有可能建立家庭,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因为生存权、配偶权和生育权是每个人生命发展所必需的最根本的权益,而这些权益的实现就需要有相对稳定的婚姻家庭作保障。此外如果真得解决了每个人的配偶以及生命延续的问题,也就不大会有“拐卖妇女或儿童”的问题发生了。(我觉得不应只是单方面打击拐卖人口,应该“疏堵结合”。)}
为什么这个女人是和这个男人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