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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地震应急预案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7)

2017-12-27 17:03 网络整理 教案网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动态掌握灾情变化。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县民政局向重灾县区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省、市支持。

(6)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度性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将统筹使用市、省以上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政府为受灾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乡镇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民政部门审核、上报。

6.2.2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灾情严重,本级政府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3 乡镇政府在实施本辖区救助方案过程中,要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

6.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供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民政部门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安徽省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