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地震应急预案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6)
(9)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800间或6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县领导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0时前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省或市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计10条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