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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系统_药品不良反应杂志_优化药物不良反应报告(6)

2017-12-16 17: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公司在湖南省投放的广告内容均经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取得了相关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在广告播出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过备案。

广告内容经过严格的审查、备案程序,不存在广告内容违法的情况。经查询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公司未因上述药品广告宣传受到相关处罚。

3、2009 年 6 月,深圳市药监局通报,莎普爱思滴眼液在广州某知名报纸的一底条广告夸大药物疗效。

经核查,公司尚未查询到深圳市药监局的相关通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并未因该广告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经自查,公司广告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发布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相应广告内容一致,未因广告发布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另外,2017 年 12 月 15 日据新京报报道“复审莎普爱思广告:审慎面对公众关切”提到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责成浙江食药监局,立即对莎普爱思产品广告内容进行复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下午就该项工作约谈公司主管广告负责人。2017 年 12 月 9 日上午,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广告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要求携带已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的广告资料(包括视频、平面、广播等),并对公司提供的正在发布的广告内容(包括广告词、画面、字幕、旁白等),从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实际视听效果等方面,依法、依规、依标准进行全面逐项复核,并抽取部分近期在播广告与审批内容进行比对,对已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广告内容进行复核,未发现公司广告资料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浙江省食药监局的最新通知,公司已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广告内容与上述通知中对广告内容的最新要求不符,公司主动提出自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暂停发布已审批的广告。公司新发布的广告将继续严格按照药品广告审查的有关规定和国家食药监总局、浙江省食药监局的新要求执行,对公司广告进行制作并重新履行广告发布的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三)公司对前述广告逐一进行自查,主要结论如下:

1、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说明书和公司上述广告内容中适应症表述都为“早期老年性白内障”;

2、公司全部广告均经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取得了相关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浙江省以外发布的广告,公司均按相关要求已在该广告发布地的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

3、公司全部广告均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4、公司未因广告发布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5、经自查,公司已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广告内容与上述通知中对广告内容的最新要求不符。公司主动提出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暂停发布已审批的广告。公司新发布的广告将继续严格按照药品广告审查的有关规定和国家食药监总局、浙江省食药监局的新要求执行,对公司广告进行制作并重新履行广告发布的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问题四:公司后续开展广告自查工作、执行药品 GMP、GSP 的具体计划和时间安排。

(一)广告后续开展自查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时间安排公司新广告将严格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总局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函〔2017〕181 号)和浙江省食药监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有关事宜的通知》(浙食药监函〔2017〕209 号)文件中的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并计划建立广告自查制度,每季度对公司发布在国内各媒介上的产品广告、宣传、标识、标语等进行自查,自查主要内容为广告内容、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有效期等。确保公司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与食药监局审核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