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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6 17:04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在上述案件中,鉴于公司和吴某均未因上述事项被立案调查,上述事项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公司未予以披露。

3、根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2016)浙04 刑终 477 号《刑事裁定书》,全某于 2012 年至 2016 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 508,880 元,其中于 2015 年非法收受公司汪某现金 2,000 元,而被处以相关刑罚。

在上述案件中,鉴于公司和汪某均未因上述事项被立案调查,上述事项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公司未予以披露。

问题四:请说明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情况,相关减持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以来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情况

自 2014 年 7 月至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1、公司 5%以上股东王泉平减持股份情况

综上情况,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泉平和上海景兴以及董事、副总经理胡正国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同时,王泉平、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胡正国认真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均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海景兴短线交易相关情况

在上海景兴上述第四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其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因工作人员误操作卖出为买入,导致买入成交三笔,买入数量为 9,500 股(占莎普爱思总股本的 0.0038%)。上海景兴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短线交易。详 细 内 容 请 见 本 公 司 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9)。

上海景兴为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决定于2017 年 11 月 29 日终止 2017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并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在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终止之日后六个月内亦不增持公司股票。上海景兴针对本次短线交易的补救措施中“上海景兴承诺因误操作买入的该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不卖出,六个月后若减持该部分股票产生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上海景兴出具上述承诺的目的是补偿本次误操作买入股票形成的短线交易所产生的归公司的收益。现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已对本次短线交易所产生的收益进行计算,确认未产生收益。因此,上海景兴与公司协商,双方同意该 9,500 股在 6 个月后减持所产生的收益归上海景兴所有。上海景兴上述补救措施中关于收益归公司的有关承诺履行完毕。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70)。

问题五:请说明是否受到过与广告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媒体报道公司广告受到处罚情况及公司核查情况如下:

1、2011 年 6 月 3 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广东省 2011 年第 4期违法药品广告,莎普爱思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因 2011 年 3 月在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违法发布广告 350 次被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