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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心得(6)

2017-01-07 11:01 网络整理 教案网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不到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但这一规定目前还没有落实到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补偿标准低,适用范围小,造成项目区财政收入减少,群众生活艰难。大量失地的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由于没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合理的安置,又重新返回到贫困行列。同时这一做法也不利于巩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已取得的成果。

5、配套法规建设需要加快进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3条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从检查的情况看,这一规定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绝大多数的国务院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二是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直没有出台。这两方面的配套立法工作进展缓慢,不但影响了整个配套法规建设进程,更直接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深入贯彻实施。

6、有些部门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够。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4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各地反映,有些部门在制定、执行政策时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够。比如,在安排“整村推进”扶贫工程资金时,没有考虑到内地与民族地区的差异,在标准上搞“一刀切”;在决定全国合并小学教学点时,没有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导致一些牧区的适龄儿童上学要跑上百公里,造成新的上学难;在录用公务员尤其是司法人员工作中,实行准入标准“一刀切”,致使一些民族地区公务员补充困难、司法人员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在民族医院制剂审批和管理中,没有考虑其特殊性,存在审批内容过多,程序过于复杂,审批费用偏高等现象,致使一些民族医院制剂尚未得到药监部门的审批文号,受到限制使用。

三、检查组的几点建议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结合民族地区普遍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各族干部群众、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个单位都要遵循的准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对进一步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国家稳定、民族繁荣、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制定政策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切实掌握党的民族政策,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族地区的实情,强化依法履行职责意识,进一步提高搞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同时,要结合本次执法检查反映出来的困难和问题,对本部门已有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精神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加以调整,以维护民族法制的统一与权威,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的若干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措施,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科学发展是解决现阶段我国的根本途径。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针对检查中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应进一步履行帮扶职责,整合帮扶资源,加大扶持力度,使全国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