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心得(4)
4、社会保障事业稳步推进。国家注重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财政对民族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2005年对5个自治区的补助达44.29亿元,比2004年增加1.7亿元,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同时,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开始建立。
(四)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制定配套法规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环节。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逐年得到加强。特别是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目前,已出台部颁规章3件;自治条例135个,单行条例447个,变通或补充规定75件;四川等12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先后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湖南、云南、海南、贵州、甘肃及时修订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配套法规的不断健全,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检查情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为实现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民族地区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境巩固、人民生活显着改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重大成果,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功。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面临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
检查中看到,纵向考察,我国民族地区发展迅速、变化巨大、成就辉煌,但横向比较,差距仍然很大。由于发展起步晚、起点低,自我发展能力弱,民族地区还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困难方面
1、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经济虽然持续增长,但经济发展滞后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主要表现为,经济总量小,经济结构比较单一,特色经济尚未形成规模,缺乏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的支撑,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2005年,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仅为全国生产总值的8.6,人均生产总值只相当于全国东部地区人均水平的35.8。经济发展滞后,直接导致了民族地区财政自给率低,财政支撑经济建设、调控经济运行的力度不足,保吃饭与保建设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财力不足,农牧区“行路难、用电难、饮水难”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截止到2005年底,5个自治区及云、贵、青、川4省还有约1.6万个行政村不通公路;新疆、云南、广西、甘肃和内蒙古,还有600多个乡镇不通电,涉及人口160多万;不少地区人畜饮水十分困难,如宁夏,目前全区还有223万人饮水不安全,其中77万人严重缺水。基础设施薄弱和生态环境脆弱,已成为长期制约加快发展的“瓶颈”。
2、扶贫攻坚任务艰巨。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方面原因,民族地区贫困问题一直十分突出,不但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而且返贫率高。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民族地区农牧区绝对贫困人口仍有1170.4万,占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49.5,比上年增加1.8个百分点,其中青海省贫困人口达75.8万,占全省农牧民总人口的21.4;自治区贫困人口达43.6万,占全区农牧民总人口的19.5;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几个人口较少民族几乎都处于整体贫困状态,贫困人口均占到本民族人口的90以上;新疆南疆和宁夏固原不但长期处于贫困状态,而且人畜饮水问题一直没有完全解决;“十五”期间,青海省的返贫率为13,贵州省的返贫率为10,内蒙古自治区的返贫率为15以上。解决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任务十分艰巨。
早都预料该公司要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