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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八次集中教育活动 误解与真义:毛泽东"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9)

2018-02-22 00:11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应该看到,这一时期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有历史局限性的。这种看法客观上确实影响了政法部门的决策,使他们中断了刑法、民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1958年,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40]]事实上,从1959年到1966年,除了通过几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很少[[41]]。正如彭真后来指出的那样:“在建国初期,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马上要有完备的法制是不可能的。但是,应该承认,长时期内我们对法制建设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甚至丢掉了。”[[42]]这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

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不仅是保卫专政的武器,更是维护民主的法宝。邓小平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43]]让人民不受法律的统治并不意味着不要法律本身,而应该探索出一条真正让法律为人民掌握的新路。那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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