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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学政治 《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经典读后感10篇(4)

2018-01-31 07:09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具有冒犯性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癖好的问题。不管自己对例子中的裸体海报态度如何我们能够理解女士们的反对,这与反对同学张贴自己讨厌的球队明星海报是不一样的;

这种冒犯是不可避免的,除非受害者的行为发生巨大的改变,比如离职或退学,相反的例子是邻居卧室里的某种海报;

冒犯行为本身几乎或完全没有积极价值来抵偿它所造成的不幸,比如种族言论。尽管自由表达很重要,但并不是所有的表达都有同样的价值,比如粗野的种族主义口号。

所以和简单的涉己原则不同,我们需要作出复杂的判断,对不同的价值以及他们可能要求别人付出的代价,甚至包括避免这些代价的难易程度进行衡量。

涉己原则的另一个问题在于:除行为者本人之外对任何人都没有直接影响的行为方式仍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远期后果,因为他们削弱了行为者贡献于社会的能力或者制造了需要他人来承担的代价,如酗酒和大量吸烟对行为者身体造成的损害。那么这时我们是否应当将这些行为看作是完全涉己的,进而以个人自由的名义加以保护?

密尔认为自由的至高无上性高于社会可能因之受到的损失。但相较于密尔的时代,政府已经对公民承担了范围广泛得多的责任,所以它不得不支付更多显然是涉己行为造成的成本,试想一下福利体系中的医疗、失业保障以及各种各样的救济。这是当下政治领域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我们不能超却密尔答案的障碍在于一旦放弃他的自由原则,我们就无法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比如政府是否应当规定一种健康的饮食和生活方式。政府可以合法要求人们购买登山保险,但却不可以制止人们吃垃圾食品,如密尔所言:“为了人类自由这种更大的善,社会能够承担这样的损失。”

密尔试图通过划定一个人们可以完全自由、随心所欲的私人活动领域来捍卫自由,这种观点已经论述了不无问题,现在我们在来探讨另外一种以个人自由的名义限制国家做某些事情的另一种方式,即强调每个人都有一组人权,国家绝对不能侵犯。

人权观念起源于约翰·洛克强调的所有男性公民享有生命、财产和自由三大自然权利,国家承诺保护这些权利是其获得政治权威的前提条件。当下人权观念的巨大影响来自于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列了一个长长的权利清单,所有签字国都承诺尊重本国公民的这些权利。这份权利清单给出了一个宽泛得多的权利范围,除了直接保护自由的权利——诸如迁徙、敬神、婚姻的权利之外,还包括为人们提供物质福利的其他权利——譬如工作的权利、达到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以及受教育的权利。后者可以视作保护个人自由的手段,因为他们能确保选择相对于个人是可得的,而不会因为物质资源的匮乏而不可企及。

人权视角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去追问某种行为是否伤害他人,而是从行为人本身追问哪些条件是我们过上体面的人的生活所必需的。它试图在什么是人类最佳的生活方式上保持中立,而宣称所有这些生活方式都需要人权受到保护的前提,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哪些条件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这份联合国给出的标准权利一部分是完全没有争议的:没有思想、交流、迁徙的自由,没有充足的食物和住所,没有与他人建立私人和职业关系的机会等等,就没有人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但是另一些权利,即使是自由社会的自由主义者也会怀疑他们是否在所有类型的人类生活中都是必须的。

首先是“思想、宗教和良知”的自由权利,它们包括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公共或私人场合践行任何宗教教义的自由。讨论并回答这些问题在自由主义社会中都毫无问题,但其他社会承认的是远为有限的的权利,很难证明这些社会中的人类生活因此就更不体面。

其次,联合国宣言包含了坚决的政治参与权利。人们希望权力者以民主的方式向全体人民负责是很有道理的,但如果谈论的是人权,我们必须要问这种权利是否真是体面的人类生活所不可或缺的要件。人类社会已经在民主权利缺席的情况下存在了数千年,尽管按照现在的标准他们并不完美,却很难断言他们一概没有为其成员提供差强人意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