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学政治 《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经典读后感10篇(3)
我们回到两个关键的问题上来:一,自由是什么?二,自由的限度是什么?
自由本身是一个穷尽无数笔墨而难以把握的概念。一个人的自由取决于向他/她敞开的可选择的范围(包括选择项的数目及质量)以及他/她在这些选项中做出选择的能力。前者用生活的经验很好理解,比如找工作时可供选择的职位数量和薪水多寡,后者理解起来则较为复杂,因而这也是接下来讨论的重点。
通常而言阻碍自由选择的因素有身体上的阻碍(曾有一些政治哲学家,如霍布斯,认为这是唯一的阻碍)和可能的惩罚,明显的例子是人被捆绑或监禁时不能做一些事情,法律的制裁(或私人的威胁)能够帮助人们自律,更多的争论在于成本原因致使人们“放弃”某些选择项,如一般认为的乞丐没有享用大餐的自由。但我们同时也可以说这个乞丐有这个自由,对它构成障碍的只是个人的财力而非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意愿。对于这个具体问题的回答不仅仅是哲学意义上的争辩,更影响着我们思考政府与自由关系的方式——我们需要知道政府转移分配社会资源,尤其是从境况较好者到境况较差者,是否增进了受益者的自由,或减少了受损者的自由,或两者都不,或两者都是。
判断某种成本是否对自由形成限制不仅要考虑其大小,更要考虑其产生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人应当为这种成本负责,例如看病与旅游两种需求。政府在这个层面可能会限制一些自由,但其另一些行动将为人们增加因成本问题原本不存在的选项(如公共保障)从而增进自由。
一个人面对向自己敞开的选项做出真正选择的能力是自由的内在方面,这种自由也被称为“积极自由”,以区别于不受外部因素妨碍选择能力的“消极自由”。
直接说明什么是真正的选择是非常困难的但可以轻易地举例说出什么不是真正的选择,如为某种冲动和瘾癖控制的人不能自由地选择。同样的,为外部力量所决定的选择也不是真正的选择,即使选择者自己满意且不觉,比如对母亲言听计从的孩子。真正的自由要求独立性;一个自由的人必须要能自问所求,必须有能力拒绝二手答案。在这个意义上,当迫使人们遵守普遍习俗或普遍信仰的社会压力强大到无法抗拒时,人们就失去了他们的自由,无论这种压力来自宗教还是意识形态。
增进这种内在自由的一种方法是让人们拥有大量的可替代选择,这样他们就不大可能想当然地认为某种东西是必然正确的(Converselyreligious sects and political regimes that want to controltheir members’choices go to great lengths to ensure that they do not get to seeor experienceanything that deviates from their approved way of living.P61)所以一个想增进自由的政府可以通过鼓励社会多样性来做到这一点。
原书还有这样一段话:“和外在自由不同,内在自由是无法由谁来承诺的。有些人天生具有独立的思想,有些人却有着服从的天性。政治所能做的一切,就是为那些想要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人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
接下来的篇幅将用来讨论自由的限度。
个人自由应当以各种形式被加以限制。这几乎是不言自明的,每个人的自由都必须加以约束,这样每个人才能够享受同等程度的(外部的)自由。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合理的社会目标要求我们对人类的自由加以限制,如环境保护等等。我们在自由与其他价值之间进行衡量,有时自由不得不做出让步。但这种平衡能够走多远,有没有一块个人自由的领地在无论表面上结果多么有益的情况下都不应被限制?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认为存在一块完全“涉己”的领地,这是思想、言论及生活方式等自由的依据。但是否中存在洛克想画的界线规定这一领地呢?密尔认为人们确实可能会被一些他人归为涉己的行为冒犯,如奇装怪服,但冒犯并不意味着伤害相对于受到攻击或威胁,个人财产受到损失或经济状况恶化这些冒犯更多的在个人信仰和态度层面。因而对于感到被冒犯的人而言最好的办法是避开这些人或者说服他们改变自己行为方式而不能以法律或其他手段阻止这些行为。但冒犯与伤害很难区分,比如在男性员工为主的工厂张贴大幅裸女海报可能使女性员工感到生气甚至离职,或者“仇恨言论”最终导致少数族群被歧视驱逐,我们引入三点原则。
相聚是缘那分别也是一种缘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