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委员会 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政治整合功能与实现(4)
从整合效果分析,“整合式解决方案”模型可以将整合方式的行为后果呈现出出来,更加直观地表现社会组织政治整合功能的类型(genre)。我们认为,只要社会组织能够提供某种方案兼顾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或价值诉求,那么整合式解决方案就有存在的可能(参见图1)。从社会组织的特性角度来看,它至少能够提供四种基本共同愿望生产模型。第一,即最佳选择,社会组织提供超越冲突各方(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任意层面)的最佳方案。(参见图2)
图2
另三种情况都非最佳状态,但更接近现实状态,即在既存利益或价值在矛盾情况下的整合式方案与结果。其中,情况二和三是因为某一方的利益和价值诉求上升,而另一方能够接受的结果。在这里,社会组织的政治整合功能选择起到了遏制愿望扩展方的非合理性因素,同时设置愿望受损方的可期待利益以及既存利益关系的协调。(参见下2图)
图3.1 图3.2
当任何一方能够接受的(整合式的)选择方案已经不再存在,不同利益诉求并不是因为整合方案的存在而化解,而是因为“暂时接受性”的行为需要而存在时,最后一种方案也就出现了。这种稳定性类似于“零和博弈”,重点在于诉求妥协,无需以“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妥协理由和方案为基础,即政治妥协。(参见图4)这时,社会组织的政治整合功能仅具“行为表象性”,而未能充分发挥。
图4
从整合模式层面看,社会组织的政治整合功能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其一,多元主义(pluralism),侧重社会组织的自我管制与约束。在政治共同体演进的过程中,多元主义逐渐诞生。多元主义视角下的社会组织区别于政治组织和自主的社会共同体,它主要是在组织机构和部门间达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合秩序,通过自我约束和管理机制,别决于政治组织的干涉和影响。这种模式下,社会组织与政治组织分庭抗礼,二者的关系可以用契约与合同的性质表述,社会组织以实现公民权利与生活自由为己任,形成公共性的参与模式,并且起到督促和制衡政治组织力量之作用。社会中心论便是多元主义模式下的典型代表,即社会权利扩张与实现,约束“大”而“公”的国家权力,个体自由不受国家的干涉与侵扰。其二,法团主义(corporatism),主张社会组织是中介和润滑剂。法团主义模式意旨社会组织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是沟通二者之桥梁,通过社会组织的居间润滑和搭线联合国家与社会,目的在于实现社会之稳定与和谐。法团主义之模式源于欧洲盛行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法团主义者认为,只有某种强制性的政治联合结构才能够避免冲突带来的社会分割或分散。此种模式下,社会组织被政治体系所网罗和吸收,社会组织通过法律的授权、免于竞争性的行为与政治组织进行沟通与联络,其地位和相关决策建议受到组织的保护和支持。法团主义致力于以一种相对温和的、有序的、稳定的体制建立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政治危机的消除。应该说法团主义面向的是社会现实,其有着强烈的社会关照感与现实感,它期望建构连起国家权威与团体精英的桥梁,使他们原有的竞争与混乱局面消解,继而使他们进行合作和相互支持。在某种程度上,法团主义居间牵线致力于以上二者合作契约的达成。这种模式下,整体的权利架构以社会组织为桥梁向政治组织靠拢与聚会,从纵向上看功能团体因这种细微的连接而实现和发挥整体的效用。此时的社会组织兼具利益整合与接受行政委托之作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委员会社会组织的这种居间联系和整合效用最大的意义便是改变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之关系,使二者通过合作而共赢,免于竞争导致的效率低下。
具体到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政治整合,上述模式在实现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客观情况或现实挑战也是影响其政治整合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其一,中国社会组织政治整合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国情。若要寻求我国政治整合的新途径,并期望通过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达成国家——社会良性互动的局面,以此实现社会政治整合之目标,必须要结合我国特殊的社会政治传统与当下的制度体制。面对中国国家与社会所需要的权力分立前提并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利用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环境,培育出依靠中国社会组织所架构起来的政治整合模式显得更为重要。其二,中国社会组织自身存在异化的可能性。一则是大多数社会组织的营利性很强,大部分社会组织的经费保障有限;二则是某些社会组织易蜕变而非法化,如以民族、宗教为共同点而形成的极端宗教和邪教组织;三则很多社会组织难以实现社会效应,因其谋求“影响力”而忽视了与对基层社会的服务与反馈而形成了“半官办民”性的组织架构,难以符合社会大众的需求。其三,中国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一般认为,市场和政府的失灵之处就是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的空间,由此产生了国家-市场-社会的均衡态势。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大多数社会组织脱胎于政府部门(国家事业单位),从源头上就较为缺乏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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