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案下载 > 正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_著作权法送审稿全文(8)

2017-01-31 06:06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业务范围、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授权使用收费标准异议裁定等事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限制其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被复制、浏览、欣赏、运行、改编或者通过网络传播而采取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本法所称的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广播电视节目及其广播电台电视台,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电视节目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六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可以采用技术保护措施。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或者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权利管理信息被未经许可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

第七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具有安全测试资质的机构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研究。

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违反本法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或者权利管理信息有关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

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他人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会员的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

下列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使用者知道非会员权利人作出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声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

(二)非会员权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使用者仍然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