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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_著作权法送审稿全文(2)

2017-01-31 06:06 网络整理 教案网

(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无续履行任何手续。

第六条 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第七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十条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十二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以演唱、演奏、舞蹈、朗诵等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

(九)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