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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_著作权法送审稿全文(4)

2017-01-31 06:06 网络整理 教案网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四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六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七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行使。

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八条 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其保护期计算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前三款所称的保护期,自作者死亡、相关作品首次发表或者作品创作完成后次年1月1日起算。

本法施行前保护期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条第一款仍在保护期内的摄影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该作品首次发表后次年1月1日起算。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章 相关权

第一节 出版者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出版,是指复制并发行。

本法所称的版式设计,是指对图书和期刊的版面格式的设计。

第三十二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自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后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二节 表演者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表演者,是指以朗诵、演唱、演奏以及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或者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自然人。

第三十四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其现场表演;

(四)许可他人录制其表演;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其表演的录制品或者该录制品的复制件;

(六)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表演,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表演。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该表演发生后次年1月1日起算。

被许可人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第三十五条 演出组织者组织表演的,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其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